离婚后,可否拒绝孩子的祖怙恃来探视吗 作者:章鸿雁 宣布时刻:2012-10-16 09:11:27 案情:蒋红梅和丈夫朱立君于三年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蒋红梅供养,朱立君每月给付800元供养费,每月探视儿子二次。但朱立君事变很忙,三年来没看过屡次儿子。只是朱立君的怙恃常常要来。蒋红梅筹备成婚,哀求朱立君的怙恃别再来探视,来由是:离婚后的探视权是给儿子的父亲的,不是给爷爷、奶奶的。可是,两位老人不认同,并且要到法院打讼事,维护本身探视孙子的权力。题目:离婚后,可否拒绝孩子的祖怙恃来探视? 解答:我王法律对探视权的划定仅见于《婚姻法》。《婚姻法》划定:离婚后,不直接供养后世的父或母,有探视后世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任务。至于祖怙恃、外祖怙恃对孙后世、外孙后世是否有隔代探视权,法律没有划定。实践中,对孩子有监护权的一方再婚之后,祖怙恃、外祖怙恃还僵持要求探视孩子的,他们的要求一样平常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虽然孩子的父亲可能母亲是有探视权的,祖怙恃、外祖怙恃想看孩子,可以通过他们的后世的探视权来实现这一愿望。 从本案的环境看,孩子爷爷、奶奶假如主张对孙子的隔代探视权,是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的。本案中,蒋红梅固然可以拒绝孩子的爷爷、奶奶探视,但蒋红梅再婚后,假如孩子的父亲朱立君要求看孩子,蒋红梅是不能拒绝的。 编辑: 颜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