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因供电问题起诉开发商遭败诉
时间:2012-09-22 03:04来源:懒宝宝 作者:正孝堂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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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重庆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金光大道5号“明阳天下”小区的开发商。被告对小区供电问题,向重庆市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用电申请。重庆市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复函:计量方式:(1)居民
基本案情:被告重庆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金光大道5号“明阳天下”小区的开发商。被告对小区供电问题,向重庆市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用电申请。重庆市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复函:计量方式:(1)居民住宅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居民住宅变压器分别设置低压器总计量。(2)专用变压器采用高供高计有子表方式计量,总表计量商业用电负荷,子表分路总计其它类型负荷。被告对明阳天下小区的按供电方案设计完毕后,经重庆市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审查设计符合要求。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重庆市》合同约定,被告将“明阳天下”2幢1—6号门面房出售给原告。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通水通电。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合同附件三约定,电:入户预留接口。原告按合同的约定交清了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被告出售的商品房住宅,与买方胡泽洪签订的《重庆市合同》附件三约定:电表(安):一户一表。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马文林的诉讼请求。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所开发的小区供电,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安装。重庆市南川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开发的“明阳天下”小区批复的方案: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总表计量商业用电负荷,子表分路总计其它类型负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的附件三约定的电是电入户预留接口。被告出售给胡泽洪等住宅用户,合同约定电一户一表。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是按供电部门的要求对所开发的小区供电进行设计安装,只对居民住宅的用电安装一户一表。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是商业门面,与原告之间的也没有约定用电安装一户一表。由此没有为原告办理电费缴费卡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电费缴费卡并支付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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