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律师谈48小时工伤时限临界点认定应人性化

时间:2012-11-13 23:24来源:魏小富 作者:宫波 点击:
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中国法律网律师就此类事件纷纷发表讨论意见。马国华律师通过中国法律网对

在岗位上突发疾病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工伤认定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伦理冲突。中国法律网律师就此类事件纷纷发表讨论意见。马国华律师通过中国法律网对“48小时时效界限的认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日前,在山东一家医院,面对一名已经脑死亡的脑溢血患者,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将其生命维持到48小时。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岗位上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超过48小时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界限引发了“保命还是保”的伦理冲突。中国法律网律师就此类事件纷纷发表讨论意见。马国华通过中国法律网对“48小时时效界限的认定”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雇主“拖到48小时”推责

建筑工人尹广安的葬礼27日在家乡山东微山县举行。5天前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其家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

尹广安的儿子尹建海介绍,其父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有人来到医院要求用呼吸机维持老人生命,说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原来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公司就不用赔钱了。这让家里人都很为难,想救活父亲,但又担心拿不到赔偿。”

尹广安2011年3月由山东莱西一位包工头介绍到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打工。10月22日,这位51岁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

尹建海说,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跳动,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协议私了。虽然没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以其父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家属最终获赔16万元

根据尹广安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死者家属得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父亲的遗体不能总放在医院,要马上处理,不满意这个结果,但也没有办法。”尹建海说,达成协议后,尹广安的遗体24日从医院运回老家。

“我们没钱,打不起认定工伤的这个官司。”尹建海说。

“我们考虑过48小时的限制可能导致我们拿不到工伤赔偿,但最终还是决定要全力抢救。虽然父亲心脏最后还跳动,中国的法律也不认可脑死亡,但医生也给出了抢救已经是徒劳的建议。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ncylbx/2012/1031/43555.html。”尹建海说,所以在30个小时的时候,全家决定撤下呼吸机。

“我觉得48小时的规定并不公平。”他说。

工伤认定采用“脑死亡”

云南大理律师马培杰在中国法律网撰写文章指出,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产生质疑。

据了解,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舆论普遍认为,随着类似事件的增多,这一规定形成了较大的伦理冲突。

马国华律师说

案例中的时间是30小时强行摘下呼吸机,还没有到逾越工伤的极限。如果是48小时零一分钟 摘下呼吸机,患者死亡,逾越了视同工伤的极限,工伤保险项下以及用人单位一分钱都可以不支出了!合法、不合情。

过去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被害人被撞以后,安全队长会像侍奉老亲娘一样哄着大夫,7天之内一定不能让伤者死亡。因为按照规定:7天之内死亡,叫肇事致死,责任重大!7天之后死亡,叫肇事受伤后死亡,责任轻多了。7天之后就找不到安全队长的身影了。那么,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在处于临界点的时候,能否有变通和缓冲的空间?

本律师认为,法是人定的,完全可以制定一些人性化操作措施。

本期嘉宾律师小档案

马国华律师:连续10年的兼职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从八十年代开始做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了第一次严打、动乱期间的辩护,为以后精彩的刑事案件辩护打下了重要基础。参与落实后的政策,解决遗留的私人房产的发还、继承、乃至经租房的处理,练就了民事案件的的功底。

九十年代的用工制度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体制,每个人都是劳动者、每个企业都存在用人制度的完善,《》的实施,在劳动法律领域人才极缺的情况下,研究探讨劳动法学被列为每日必修课,大量的劳动咨询、代理与人力资源顾问工作成为主项业务。兼职仲裁员的工作,从此一直坚持至今。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进入网络时代, 每天在网络上回复咨询问答,已经是每日的必修课。 为此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马国华律师以及所在的,一直是中国法律网创建初期的支持者。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