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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4-15 09:1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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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人社发[2009]3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规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程》对于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经办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有章可循。要强化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各地要注意跟踪了解《规程》的施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何序、魏军

    联系电话:(024)22839378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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