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小王一再抗辩称,自己愿意给对方补偿,甚至愿意支付全部违约金,但就是不想卖了。 法院最后判决,朱女士与小王签订的 《买卖居间协议》已经具备了买卖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合法有效。被告小王拒绝受领原告朱女士支付的第二笔房款缺乏依据,小王应前往中介领取该款,剩余款朱女士应按约支付,鉴于合同具有可履行性,故判令小王和朱女士继续履行该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点评】 法院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自认为 “只要我愿意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其实不然。法院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如果一方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并且合同也有继续履行可能的,我不知道欠条怎么写。法院原则上将考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而不会简单地以 “支付违约金”来替代合同的继续履行。 B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无效 2007年6月,在外地工作的周先生看中了浦东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并委托朋友袁签订合同。6月14日,袁前往中介,并代表周先生与该房的产权人徐先生协商具体事宜。双方最后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8万元。但徐先生同时提出,为少交税收,双方做低房屋的合同价,也就是在正式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为66万元,另外再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由周先生补足徐先生差价32万元,补充协议同时约定 “双方无权因做低房价而追究对方的责任;双方对此协议保密”等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