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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拒绝辩护

时间:2012-09-19 06:07来源:菟丝葱茏 作者:汪长勇 点击: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

  拒绝辩护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第二种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的人。“


  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你看欠条怎么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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