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期限。2012年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期限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一、期限与期日的概念 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 二、期限之效力 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三、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一)期限的性质 法律 敎 育 网 故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二)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的类型: 1、约定期限。 2、法定期限。 3、指定期限。 四、期限的计算方法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期限的计算方如下: 1、期限的起点 (1)按小时计算的,期限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2)按日、月或年计算的,期限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即次日为期限的起点。 2、期限的终点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3、其它 此外,民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包括本数在内。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