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做题法条“联想”法。在司法考试当天,往往在考试的一刹那会想起某些法条,因此教育网编辑希望大家能够会“联想”相关法条,能够使知识体系化,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该法条、运用该法条,在考试时达到融汇贯通、举一反三。 精彩链接: 譬如:[刑事诉讼法15条深度解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与命题思路分析: 1、精确记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项(一)中的“显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为干扰选项(如05年卷二22题);项(四)中“告诉才处理”与 “自诉案件”有本质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公诉自诉相结合、公诉转自诉三种,提醒考生在看见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等词语时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关系,司法考试经常利用考生在这几个概念上的模糊来设置干扰选项。 2、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属于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或者终止审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机关,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所以本考点可能与检察院自侦案件这一考点结合考察,加大试题难度。 相关知识点超级联想 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2005年真题卷二71题)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AC两项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此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B项情形属于证据不足的不起诉。D项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法律\\教育网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提示」 (1)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必须以补充侦查为前提,但是并不一定进行两次补充侦。第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3)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