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请假单 >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被告财产这样分配合理吗?

时间:2012-09-22 01:35来源:天国的三月 作者:jianghoubo 点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请假单。”
其实法院的解释有点小瑕疵,法院的意思是其他申请人的执行措施比你采取的早。因此,法院的分配没有问题。

提问人的追问:2012-09-13 08:27:52
您好张律师,感谢百忙之中给与回复。在您说的第二段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和法院的解释有点小瑕疵请解释?为什么您之后又说法院的分配没问题?现我把我案件的详细情况介绍一下,麻烦张律师给看看,谢谢!我现在有一个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正在执行中,被告是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朝鲜族人。我与2011年与其合作,被告欠我货款跑了,我与2011年11月23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11月底我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退税账号。由于被告不知去向,所以我的文书只能公告,在此期间我听说此案还有别的原告,因此原告通过别的手段手里握着被告的公章,所以他的案子就不用等上2个月左右的公告期,我打听到此原告的案子分在法院的某位法官手中,于是我就在2月份找到该法官当面向她递交暂缓分配被告财产申请书,该法官拒收,理由是我的案子还没判下来,让我抓紧回去审案,等案子判下来再说,我于当天下午就以快递寄给了该法官,签收。我的案子于3月5号判下来了,公告了3个月到7月底到了执行阶段,我又拿着判决书找到之前的那个法官,她却告诉我此案已经结案,财产早就在好几个月之前就分配完了,我告诉他之前我不是去找过你请求暂缓分配被告财产的事,并把申请书也给你寄了过去,那你们怎么能提前分了?她说她怎么知道我家的案子什么时候能判下来?打不打赢还不一定?我辛辛苦苦打得官司到头来什么财产也没分得,我又和负责我案子的法官一同到我保全冻结的被告账户所在银行查看,发现在一月份被告账户一次性退回来80多万,于当天让法院转了出去。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朋友在我保全冻结期间回来的财产为什么我没有权利分配?该院要分配被告的财产为什么没有告知别的原告?财产的分配是根据起诉的先后还是保全的先后再还是执行的先后?法院这样分配合理吗?注:本案有多个原告张圣全(律师)的回复:2012-09-13 15:45:22
第一段说的是多个债权人分别诉讼,即法院分别受理了至少两个以上债权人针对同一个债务人的诉。如,A是债务人,甲起诉了A,乙起诉了A,丙也起诉了A,这时就形成了三个诉,最终会形成三份法律裁判。
第二段说的是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即法院同时受理了两个以上债权人针对同一个债务人的诉,如,A是债务人,甲、乙、丙共同起诉了A,这时只有一个诉,最终只会形成一份法律裁判。
上次回复您的第一段中“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中所说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划拨、强制搬迁、扣留、委托他人完成指定行为。

提问人的追问:2012-09-13 16:31:04
您好张律师,有一点还不明白?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我当时保全冻结被告账户时,我的律师让我提供我家可相当的财产证明,所以我就把我家的房产证还有车的一些购买手续复印给他了,这些是不是担保物权?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