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相比看请假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即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其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如故意纵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属于牵连犯。但是,此处的牵连犯不再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理,而是根据的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