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一个住宅小区,在售楼同时,就应当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当小区物业出售到50%时,开放商就应当及时的向住宅小区所在的街道申请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可以重新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 郑州市西藏南路黄浦新苑东区就是这样成立的。但是在前期物业公司与新聘物业公司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东区业主发现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水泵、电梯等设备损坏,一直没有修理。这些费用由谁承担成了一个大问题。要前期物业公司承担,前期物业公司说,当时维修基金不能使用,因为业主大会没有成立,看着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qjd/2012/0922/37676.html。维修基金是不允许动用的。要开发商承担,开发商说,物业设备损坏应当使用维修基金。双方争执不下。到底由谁承担呢? 最后东区业主委员会通过聘请本律师,起诉了房地产开发商。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发生的物业设备维修费用。法院判决是不是有问题?没有问题。法院判决有理有据。经过庭审调查,开发商在出售房屋达到50%以上后,没有及时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维修基金违法动用。所以这时设备损坏不能及时维修。因此此时开发商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