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所情况,现对请假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假期种类 5.年休假。 二、批准权限 1.所长、党委书记请假外出,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副所长请假,须经所长或党委书记同意,并将离京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知人事处备案。 3.研究室正、副主任请假,填写请假报告单,由主管所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4.科研人员请假在一周以下者,由所在研究室室主任审批,一周以上,填写请假报告单,报人事处审批。坐班人员请假在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各职能处室(图资室、编辑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填写请假报告单,到人事处审批。 三、办理手续 1.病假者,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急诊例外),其他医院证明无效。 2.凡休探亲假、年休假,应提前到人事处填写休假单,经研究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探亲假、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3.出差应出具会议邀请函。 4.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报告单,按批准权限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5.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到人事处销假。 6.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在离京前、回国后要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7.病假、事假和探亲假,无故逾期者按旷工对待。 8.凡病、事、探亲假不办理手续又不报告者,按旷工处理。 四、其他 1.休假期间如遇节假日,其假期不得迭加延长。享受疗养者,应将假期时间计入假期。假期应一次性使用,除享受疗养者外,一般不允许分期休假。本年度未使用的假期不能跨年度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