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一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某,男,天一市人。 被告:李某某,女,天一市人。伤残赔偿标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0月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 纷一案,由审判员杨丽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8年相识,2009年10月在天一市民政局登 记结婚。2009年4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现年四周岁。由于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 争吵并且分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张某归原 告抚养。 被告辩称对于双方相识、结婚生子等事实均无异议,同意协商 处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随被告共同生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生活费 由被告负担,学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三、原告张某某对婚生子张某有探视权,每周末可以带孩子外 出。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丽 斯 二O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叶 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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