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0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79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0480元(暂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一、 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参考: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正式票据为凭
正式票据为凭
(湖南省一般为20—30元/天)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参考: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参考: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十、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参考: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十一、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参考:2011—2012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