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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1-10级伤残及一次性工亡赔偿

时间:2014-04-14 12:2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1-10级伤残及一次性工亡赔偿:本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

  一、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1、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即20倍*19109元=382180元;
          2、按照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即10倍*19109元=191090元;
          以上两项合计:573270元。

          二、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1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即35326元*16倍=565216元。

          三、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2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即35326元*14倍=494564元。
          
          四、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3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即35326元*12倍=423912元。

          五、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4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即35326元*10倍=353260元。

          六、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5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即35326元*8倍=282606元。

          七、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6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即35326元*6倍=211956元。

          八、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7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即35326元*4倍=141304元。

          九、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8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即35326元*3倍=105978元。

          十、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9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即35326元*2倍=70652元。
          
          十一、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10级伤残等级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即35326元*1倍=35326元。

          备注一:
          1、本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之规定计算而来。
          2、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3、本赔偿标准中第一项:《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统一适用于中国2011年度全国各地,各地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标准是一样的、没有区别,都是573270元。
          4、本赔偿标准中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是关于伤残的赔偿标准,仅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因为全国各省市赔偿基数不尽相同。
          5、重庆市2011年度的赔偿基数为2010年重庆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
          6、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7、除上述主文中的一次性赔偿标准外,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费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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