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县道桥梁改造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日照市岚山区县道桥梁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 ○ ○九 年八 月 总 目 录 第1篇 投标邀请书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第3篇 技术规范 第4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5篇 工程量清单 第6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7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8篇 履约担保格式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9篇 图纸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格式 招标邀请书格式 ---------------------------: 1、岚山区县道桥梁改造工程项目已经省交通厅批准修建,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进行邀请招标。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2、请凭本邀请书于2009年8月25日到岚山区交通局公路所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500元。 3、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人民币 5000 元的投标担保金。 4、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进行工程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时间: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考察。 标前会议时间:不再举行,投标单位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有关问题的咨询。 5、投标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28日,投标文件必须在2009年8月28日上午9:00之前之前送交至岚山区交通局二楼工程处。 6、请在收到本邀请书24小时(以发出时间为准)内,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如果你单位不准备参与投标,亦请尽快通知我们,谢谢合作。 招标人地址: 岚山区交通局 邮 编 电 话: 0633- 传 真: 0633- 联 系 人: 侯世云 张勇 招 标 人: (盖章) 2009年8月24日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目 录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招标范围 2、资金来源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4、投标费用 5、现场考察 6、标前会议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1、投标价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投标担保 14、选择方案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更改和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1、保密 22、初步评审 23、算数性修正 24、详细评审 25、细微偏差 26、评标价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8、评标方法 六、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1、中标通知书 32、履约担保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4、纪律与监督 附件1 工程说明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条款号 具体信息或数据 1.1 招标人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县道桥梁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人地址: 岚山区岚山中路29号 邮 编 电 话: 0633- 传 真: 0633- 联 系 人: 侯世云 张勇 1.1 工程项目名称:岚山区县道桥梁改造工程 1.2 工程说明:同图纸说明。 1.3 预计工期:中桥项目60天。 1.4 工程内容:工程图纸设计内容和拆除原有桥梁、桥头台背回填、桥头路面硬化、施工辅道。 2 资金来源:省厅补助、岚山区财政投资 3.1 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具有公路桥梁或市政工程施工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企业。 3.2 应更新的资审资料:除本须知3.2(1)……(7)外,还应更新:不适用 5.1 现场考察地址和时间:(同邀请书) 5.2 取得《参考资料》和查阅详细资料的地点:不适用 每套《参考资料》收费: 元 (不适用) 6.1 标前会议时间和地点:(同邀请书) 11.6 指明合同是否调价:不调价,合同价为工程包干价(如无变更时)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50天 13.1 投标担保的金额:5000元(人民币)/桥。 13.2(2) 出具投标保函的级别:(不适用) 14.1 有无技术性选择方案: 无 ; 如有,写明技术性选择方案的工程部分的名称: 15.1 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 16.3(1) 送交投标文件地址:(同邀请书) 16.3(3) 开标时间:2009年8月28日 17.1 投标截止期:2009年8月28日上午9点 17.2 投标截止期 1 天前 20.1 开标地点:岚山区交通局 28 招标人将按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2.1 履约担保的金额和提交时间:人民币5000元/桥,开标后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购买标书时一并缴纳。 33.1 合同签订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 1、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对工程的描述仅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参考,其目的是使投标单位对工程概况有一个相对充分的了解,实际的工程情况可能发生出入。因此,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描述不能成为今后中标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索赔的依据。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成本变动的各种因素。 3、投标单位应提供合理、完整、并且尽可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4、招标单位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同时保留对评标过程的保密,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的权利。 5、投标单位最多对两座桥梁进行投标。 投标人须知修改表 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第2篇的《投标人须知》的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 条 款 修 改 后 的 条 款 3.1.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代码)应在资格预审时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应在送达标书时交有关人员验证。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 (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应在资格审查时提交有关人员验证后,留存复印件。 3.3 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以下略) 投标人应独自参与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以下略) 本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5.1 招标人将在资料表写明的地点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现场考察由投标人自行考察,费用自理。 6.1 投标人应按照资料表中写明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不再举行,投标单位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有关问题的咨询。 8.1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以收到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2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以收到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6条对在标前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1.5 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11.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不予以调整(工程量如无变更时)。 28.2 评标价的分值确定: (1)招标人设有标底,招标人将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 a.符合标底计算: (A+B)/2=C 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标底开标时应公布); B—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05%(含105%)至A值的85%(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值。 b.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c.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100×E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分值;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复合标底×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 复合标底计算: (A+B)/2=C 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值(标底开标时应公布); B—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10%(含110%)至A值的80%(含80%)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值。 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C为100分,每高于C一个百分点扣2分,低于C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须知 说明:本须知为标准化条款,对本须知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在投标人须知修改表中列明;对本须知各款中的信息与数据,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中填写。 一、总 则 1.招标范围 1.1本项目业主(即资料表所写明的招标人)愿意接受为修建、完成资料表1.1和1.2所定义的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1.2工程说明列于投标人须知正文之后附件1。 1.3本项目预计工期见资料表。 2.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郑州省交通厅批准立项,已列入2009年度工程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为省厅补助和地方自筹。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当采取邀请招标(或称有限招标)方式而不经资格预审时,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预审资料。 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所载明资质要求。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1.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 (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代码)应在资格预审时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应在送达标书时交有关人员验证。 3.1.2 投标单位在过去3年完成的相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证明材料(其中相类似工程需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送达标书时查验,复印件不作为依据)。 3.1.3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和资格证书,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证书和上岗证(送达标书时查验)。 以上需提供的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2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3.3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篇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3)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4)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3.4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5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2)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4)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3.6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同时既参加联合体又以其独家名义对同一个合同段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除非资格预审另有决定,本项目不接受对一个以上合同段的组合标折扣。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招标人将在资料表写明的地点和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一次考察,以便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 5.2现场考察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介绍工程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通信、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标。 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编制了一册《参考资料》,投标人可在资料表所示地址查阅,也可在交付人民币 元之后(见资料表),取得一份《参考资料》的复印件。《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5.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4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5.5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6.标前会议 6.1投标人应按照资料表中写明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标前会议。 6.2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 6.3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以书面的形式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在会上就此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其书面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7.1除本款下述各篇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篇内容如下: 篇 次 内 容 第1篇 投标邀请书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第3篇 技术规范 第4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5篇 工程量清单 第6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7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8篇 履约担保格式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第9篇 图纸 7.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7.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8.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8天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送达(以收到日期为准,下同)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6条对在标前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应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三、投 标 文 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书附表 (7)施工组织设计 (8)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9)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10)按本须知规定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11.投标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 11.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该项费用应已包含在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2)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1.4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投标价中临时用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规定办理。 11.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专用条款第70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需调整,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三卷第8篇附表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 11.7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1.8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做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或比例提交投标担保。 13.2投标人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第四篇中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招标人。 (3)联合体的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按本款规定提交。 13.3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保函(或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13.6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 14.选择方案 14.1投标人可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各项提出选择方案: 投标人在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基本方案的报价外,还可对资料表中提出的选择方案报价。 选择方案是招标人主动征询的,在招标文件中有图纸、材料和工艺的技术规范,投标人应提交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只有符合招标文件中基本技术方案要求,评比标价被评为较低者,其技术性选择方案才予以考虑。 15.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装订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其余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应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1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由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15.4本须知第15.2款规定的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且应由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公章的真实性做出公证。如果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投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6.2投标人提交基本报价之外,同时提交技术性选择报价时(如果征询),应在提交的每一份投标文件上标明“基本报价”或“技术性选择报价”,以示区别。 16.3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具体资料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收件人(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2) 项目 工程投标文件; (3)在 年 月 日 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16.4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 投标人 邮编: 地址: 名称: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16.5如果因投寄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7.1投标人必须按16.3款(1)写明的地址,在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资料表所规定的天数)天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9.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9.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9.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要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办理。 19.4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或按17.2款通知延后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0.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0.3对已按第19.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0.4开标时,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检查。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开标后,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将当场宣布废标。 20.5只对符合第16条要求的招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技术性选择方案的投标价(如果有)、业主标底(如果有)、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未经宣读的调价函(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招标人应做好开标纪录,存档备查。 20.6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20.7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当场公布并记录备案。 20.8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此时,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21.保密 21.1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 21.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21.3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业主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漏,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2.初步评审 22.1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和投标有效期;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c.投标书附录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d.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 e.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b.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c.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d.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e.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算术性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3.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详细评审 24.1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sqsgs/2012/0923/38395.html。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3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务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力的评价。 (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备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评价; (3)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4)对投标人近5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24.4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25.细微偏差 25.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工程细目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5.2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做相应调整; (5)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6)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25.3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第25.1款(1)、(2)、(3)、(4)项的细微偏差按第25.2款规定进行修补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第25.1款(5)、(6)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26.评标价 26.1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工程细目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评标方法 在详细评审之后,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将事先选定并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选择下列评审方法中的一种: 综合评估法 28.1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评标价100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评审因素及权重,评标价所占权重一般为70%;对于特大桥、长大隧道或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工程评标价所占权重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0%);财务能力:0分,技术能力: 分;管理水平: 0分;业绩与信誉:0分。 28.2评标价的分值确定: (1)招标人设有标底,招标人将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 a.符合标底计算: (A+B)/2=C 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标底开标时应公布); B—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05%(含105%)至A值的85%(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值。 b.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c.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100×E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分值;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复合标底×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2)招标人未设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上述规定进行评分: a.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分值;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应设有标底) 28.1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发现投标人的最低投标价低于招标人的标底15%以下(含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本工程。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招标人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标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本款所述招标人标底应不包含暂定金额。 28.2如果投标人能说明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招标人将向评标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候选人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1)(A-D1)/A≤1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15%<(A-D1)/A≤20%,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20%<(A-D1)/A≤2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25%<(A-D1)/A,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D1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A为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 六、授 予 合 同 29.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经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或评标价最低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还应执行投标人须知第28.2款有关银行汇票的规定。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金额等于招标人文件规定。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附件1 工程说明 参见施工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 第三篇 技术规范 第100章 总则 第101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等县、乡公路工程的施工及管理。 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在隐蔽工程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施工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 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 1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 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工作日: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监理工程师:根据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人员。 工程或工作、作业: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图纸:由业主在合同文件中列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变更的、满足设计要求的总体图、标准图、构造图以及表格、资料、说明。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材料。 变更令: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的规定所发出的指令。 101.03 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本规范中所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ECS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GJ、JG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 JT、JT/T、JTJ、JT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 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HG、H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YB、Y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 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 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延米) m 毫米 mm 微米 um 平方米 m2 平方毫米 mm2 立方米 m3 千克 Kg 吨 t 牛(顿) N 千牛(顿) KN 帕(斯卡) Pa 千帕(斯卡) kPa 兆帕(斯卡) MPa 摄氏度 ℃ 天 d 小时 h 分 min 秒 s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引用的其他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业主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业主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时,承包人应在42天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101.04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临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执行。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规定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使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终止使用替换机械,并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场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日期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设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申请书格式。 101.06 工程量的计量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2)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4)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5)除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一切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和支付。 101.07 图纸 1、业主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量,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并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和标高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工程师(业主)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 101.08 工程变更 1、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变更。 (1)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变更; (2)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误、遗漏者; (3)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 (4)施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者; 2、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 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复杂的工程变更,应经监理工程师与原设计单位研究解决,重大工程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应按设计文件报批程序进行审批。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 4、由于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51、52条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95)的有关规定办理。 101.09 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施工设备保险、雇佣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10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物的充分开支。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细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细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细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 计量与支付 该节所示的税金及保险费用均包含于各工程细目的的综合单价之内,不再单独计量。 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尽管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即时下达开工令。 (2)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力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批复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 承包人在合同签署后,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如果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102.02 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 1、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规分包的行为。 2、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和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7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10天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测量结果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标高,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标高和相应的修正标高表,在监理工程师确定正确标高之前,对有争议的标高的原地面不得扰动。 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止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付监理工程师。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易于识别。所有标桩保护和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将不予以支付。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的需要。 2、承包人应将施工工艺图提前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3、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记录。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102.06 材料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成品、半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使用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代替材料。 (5)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放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料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除外。 (3)试验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单价之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话)提供能表明工程进度的彩色照片或录像,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这些照片及录像应是业主的财产,但业主不需单独支付该项费用.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需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两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当工程完成时,承包人应按交通部[1995]108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的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3套,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竣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20天提交监理工程师。 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业主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但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有关产权管理部门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产生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有效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植被及有关文物古迹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等。 2、承包人的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后果。 102.11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同时,在公路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还应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85)、《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及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保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环保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施工现场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2、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事故处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2 计量与支付 本节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不再单独进行计量与支付,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 一般要求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须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程,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照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所有永久性工程的全部费用。 4、各项临时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5、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 103.02 临时设施 1、供电 (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的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连接、操作、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2)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 (3)承包人应在业主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4)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2、电信设备 承包人应在业主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安装和维修费用,并给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3、供水 (1)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并保证施工用水要求和按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持续不断地供水。 (2)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4、污水与垃圾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2)排污系统的设置应获得当地政府的水力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认可。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作业。 (3)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直到工程交工为止。 (4)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3.03 临时道路、桥涵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宽度。 2、临时道路、桥涵 (1)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路面结构标准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 (2)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 (4)工程结束时,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应对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 103.04 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预制场地、借土场、工地试验室及临时道路用地、临时堆土场等,承包人应合理布置,在业主的协调下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至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未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而使用的占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103.05 计量与支付 该节所涉及的临时工程与设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业主不再另行计量,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 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工作场地与贮料场及消防设施。 2、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02 工地试验室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鉴定合格。试验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2、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承包人应委派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做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4、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5、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他物资等移走。 104.04 其他建设 1、施工机械停放场地。应保持整洁和便于操作,并保证出入通道畅通。 2、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应保持整洁,地面应硬化,不同材料应设标志分别存放,粉状材料应进行覆盖并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其他物质之中。 104.05 承包人驻地设施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均属承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全部拆除。 104.07 计量与支付 本节中所涉及的承包人的一切驻地建设项目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第105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5.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所述的相关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条文。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该节具体内容见:建标[2002]9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各有关条文。 第200章 路基 本章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J03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标准。 第300章 路面 本章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J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标准。 第400章 桥梁、涵洞 本章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标准。 第四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A.投标书格式 投 标 书 岚山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桥梁工程 致:(招标人全称)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 工程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资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 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他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7.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拒绝接受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差别进行澄清与补正;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提交的相应比例的银行汇票),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全称)(盖章) 邮 编: 法定代理人 电 话: 或 传 真: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B.投标书附录 投标书附录 序号 事 项 数 据 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 5000 元 2 履约担保金额 人民币 5000 元 3 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期限(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 不适用 4 开工期(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之日算起) 7 天内 5 工期 中桥 60天内 6 拖期损失赔金 人民币 5000 元/天 7 拖期损失赔金限额 合同价的10% 8 缺陷责任期 1 年 9 保修期 1 年 10 期中(月进度)支付证书最低限额 不适用 11 保留金限额 不适用 12 开工预付款 不适用 13 材料、设备预付款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 14 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将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0%(含区财政付款部分),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15 未付款额的利率 0 ‰/天 投标书签署人签名: C.投标担保格式 投标银行保函 致:(招标人全称) 鉴于(投标人全称)(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向(招标人全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送交关于(公路项目名称)中 工程的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差别进行澄清与补正; (c)如果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1)未能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书; (2)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我们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保函在按投标人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银行地址: 担保银行:(全称)(盖章)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或 传 真: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D.授权书格式 授 权 书 致:(招标人全称) 本授权书宣告:(投标人全称)(职务)(姓名)合法的代表我单位,授权(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公路项目名称)中 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 标 人: (盖章) 授 权 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调价函格式 调 价 函 致: (招标单位) : 经我方研究决定,对投标报价作如下调整:最终报价为(大写) 元( 元),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全称)(盖章) 邮 编: 法定代理人 电 话: 或 传 真: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 工程量清单 A.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阅读。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断面尺寸,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如果有工程变更项目时,由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进行计量支付。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5、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7、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单价与总额之中。 8、计量方法 (1)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工程量清单 编号 工 程 细 目 名 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 价 (元) 总额价(大写): 备注: 第六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八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表1、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 表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表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 表4、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表1、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 说明: 表2、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学制 年 年—年 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备 注 说明:每张简历表后应附有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表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 机械名称 规格 型号 额定功率(KW)或容量(M3)或吨位(T) 厂牌或出厂时间 数量(台) 新旧程度(%) 预计进场时间 小计 其中 拥有 新购 租赁 表4、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七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A. 合同协议书格式 鉴于业主为修建(公路项目名称)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中(工程内容)的投标书,现由(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定本协议如下: 1、工程内容 该合同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等工程内容。 2、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内开工,即于 年 月 日前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 天,于 年 月 日前竣工, 以上工期不得延误,否则,视为误期,误期赔偿金为1000元/天,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 3、合同价款 根据工程量清单(见附件)所列工程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元)。 4、技术标准 该项工程技术标准按照交通部颁发的JTJ 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D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规范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所规定的有关技术规定。 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交通部颁发的JTJ 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或优良工程。 6、工程款支付 业主将于工程开工后拨付工程款的30%,剩余工程款按省交通厅补助款情况拨付。 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由于业主按照以上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7、权力与义务 (1)业主在合同实施期间承担有关地方协调等事宜,但由于承包人自身造成的矛盾,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2)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施工质量差、进度滞后,业主有权责令其加强施工能力。对承包人不能及时履行合同职责,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业主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命令,服从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4)承包人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有保护路线基准点、标桩和已完成工程成品的责任;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和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因承包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上述有关的人员伤亡、罚款、损失或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区县和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业 主:(单位全称)(盖章) 承 包 人:(单位全程)(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 编号 工 程 细 目 名 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 价 (元) 合计(大写): 备注: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业主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项目全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的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B.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应,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签定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文件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证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忽然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工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极其工作做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以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C.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施工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以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命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品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施工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甲公司名称)、(乙公司名称)········联合体协议书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工程投标。现就有关部门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施工协议书,各自按照协议规定负责施工: 主办人(甲公司名称)承担工程量的 %,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名称)承担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2(4)所述的联合体施工协议书签订后自行失效;联合体主办人应立即将施工协议书送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送业主一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副本六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全称)(盖章) 乙公司名称:(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八篇 履约担保格式 A.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履约银行保函 致:(业主全称) 鉴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业主全称)(以下简称”业主”)签定修建(公路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业主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 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业主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业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想我们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业主应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业主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失效。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说 明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2款的要求认真进行编写。 2、投标人如果中标,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但应与本施工组织设计保持一致。 3、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详细编写文字说明;但文字宜简练、内容具体。 (1)设备、人员、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方法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 (3)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工序 (4)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 (5)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措施 (6)冬季和雨季的施工安排 (7)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9)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投标人应绘制一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给出施工营地、料场、各种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相对于拟建公路位置的布置。 (10)施工进度计划图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