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基础怎样

时间:2012-10-17 04:40来源:海爲谦蓝 作者:孤独的苦行人 点击: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基础怎样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9/18 核心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即救济权。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第一性权利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下面中国法律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精神损害赔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基础怎样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9/18 核心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即救济权。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第一性权利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下面中国法律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

  核心内容:精神请求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即救济权。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第一性权利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下面中国法律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赋予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的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合法夫妻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所应当承担的物质等形式的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在广义上包括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受害方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的侵害,如名誉权或荣誉权遭受毁损或侵害等。《婚姻法》第 46 条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情形是:离婚是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特定原因造成的。当夫或妻的侵权行为造成离婚结果出现,他方才有权请求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权行为时,他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合法夫妻中一方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受到侵害;该侵害是由于另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该侵害足以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这是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该行为不能导致离婚,那么,受害方配偶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权利产生的依据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第二性权利,即救济权。

  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第一性权利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是,对该制度中的原权利即配偶权,我国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婚姻法》在第3、4、9、14、20条中规定了配偶之间的、住所决定权等权利,以及禁止重婚、家庭暴力、应当相互忠实等义务。这些规定在实质上已经认可了配偶权的部分内容,只是在外延上欠缺较多,没能在立法中确认一般意义上的配偶权。

  对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而言,重婚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也侵犯了配偶的人格权,同时还在身份权上侵犯了配偶的日常生活协助权;遗弃则违反了同居义务和配偶的日常生活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造成精神损害。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