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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包括:离退休费(养老金)、医疗待遇、丧葬费和生活管理服务

时间:2013-06-11 20: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离退休费(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原行政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之和。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

(一)离退休费(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原行政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之和。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性补助之和。

退休干部的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其退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工资减去军龄工资加上地区补助后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20年以下的为85%,20年以上的每增1年加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费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

(二)医疗待遇

退休干部享受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为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军队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后与地方党政干部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各地在落实这项待遇时一是抓纳入公费医疗体系,就近落实定点医院;二是抓超支医疗费的解决;三是办好医务室,搞好保健工作。

此外,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一般都设有医务室,离退休老干部一般常见病无须出所就可方便地进行治疗。许多干休所,还为离退休老干部建立了病历档案,当老干部发生急病、重病时,医务室在协助医院抢救和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丧葬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丧葬费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的离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用按团职以上,按本人生前15个月工资额,团职以下,按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额执行。

(四)军队退休干部服务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文件规定全国所需军队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为1:5,全国所需车辆与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比例为1:15的比例,管理人员经费及车辆经费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各地每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人数下达。在实际工作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和交通、医疗、生活供应较好的大城市,配备比例要低于县市及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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