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优抚工具享受《前提》和本步伐划定的抚恤、补贴或厚待金后,糊口仍有坚苦,属于农业户口的,由地址乡(镇)人民当局给以厚待照顾;属于非农业户口有事变的,由地址单元凭证职工坚苦补贴的有关划定从优办理;属于非农业户口无事变的,由地址街道服务处或乡(镇)人民当局给以厚待照顾。 第二十九条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眷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报酬,因病治疗无力付出医疗费的,由内地卫生部分给以减免。详细步伐由区(县)人民当局参照市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局的有关划定拟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步伐亦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介入军究竟习伤亡的民兵及其他职员,其抚恤参照《条例》和本步伐的划定治理。 第三十二条 本步伐未作划定的军人抚恤厚待的其他事项,凭证《条例》和民政部的表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步伐由市民政局认真表明。 第三十四条 本步伐自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当局早年颁布的有关军人抚恤和厚待的划定,同本步伐相抵触的,以本步伐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