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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品级

时间:2014-04-22 21:1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19男2006年5月感觉右侧大腿疼痛5月31日在324医院就诊确诊为右侧股骨头3期无菌性缺血性坏死。曾经治疗情况和效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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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描写: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品级
19


2006年5月感受右侧大腿疼痛
5月31日在324医院就诊
确诊为右侧股骨头3期无菌性缺血性坏死。
曾经治疗环境和结果:
于6月6日做自体髋骨植骨术,医嘱不能负重。

应评几级伤残,队伍评因公9级处所复查评6级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品级的前提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损失劳下手段及影响糊口手段的水平,评定伤残品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完全损失,一般糊口必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门失去(自腕、踝枢纽以上)或三肢完全损失成果;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担当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巨细便失禁; 
4.髋、膝、肩、肘枢纽中四个以上强直,成果完全损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度划定的职业病,相等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根基损失,一般糊口大部门运动必要人辅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门失去(自腕、踝枢纽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枢纽中三个强直,成果完全损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担当伤致两上肢根基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损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成果;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枢纽成果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品味和说话性能完全损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所有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成果明明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归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度划定的职业病,相等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大部门损失,一般糊口运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门失去(自腕、踝枢纽以上)或成果完全损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枢纽中两个强直,成果完全损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成果);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成果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常常 (每月两次以上)产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搜查语音频率均匀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说话性能完全损失; 
7.品味性能完全损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改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世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峻影响呼吸成果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归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度划定的职业病,相等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损失近半,一般糊口运动有必然坚苦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枢纽中一个强直且成果完全损失,或腕、踝枢纽两个以上强直且成果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成果重大障碍; 
5.说话成果完全损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枢纽损伤致张口及品味坚苦;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改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门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满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度划定的职业病相等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和一般糊口运动受到必然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改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搜查语音频率均匀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小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小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枢纽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成果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枢纽(腕、踝枢纽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成果且不能改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度划定的职业病,相等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和一般糊口运动稍有未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说话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均匀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改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改正; 
4.一手拇指失去小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等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前提 
任务兵在服役时代染病,经医疗根基终结,退伍时依其损失劳下手段及影响糊口手段的水平,评定病残品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下手段根基损失,一般糊口大部门运动必要人辅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等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下手段大部门损失,一般糊口运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成果严峻障碍,或智力严峻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成果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恒久不用退,或重复呈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类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成果失调达三级,并经恒久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成果侵害;双侧肾疾患致成果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分泌试验二小时共倾轧低于30%; 
6.胃所有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规复和改正; 
9.其他疾患相等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下手段损失近半,一般糊口运动有必然坚苦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门瘫痪; 
2.各类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成果失调达二级,并经恒久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一连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明非常或血浆卵白减低、丙种球卵白明明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卵白一连在(++)以上,尿素氮一连高于正常值,酚红分泌试验二小时共倾轧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血虚:血红卵白恒久一连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一连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枢纽炎致大枢纽强直、畸形、成果严峻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改正; 
12.其他疾患相等上列残情的。

凭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尺度,劳下手段和一般糊口运动稍有未便的,为三等乙级(六级)。

答复于 2011-01-1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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