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厚待条例》多少详细题目的解
时间:2014-07-21 12: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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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厚待条例》多少详细题目的解
2007-01-22 1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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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18日宣布的《军人抚恤厚待条例》,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厚待事变,按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认真表明”的划定,现就多少详细题目作如下表明: 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划定,正在 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存军籍的部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看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划定的审批构造核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罗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门职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任务兵役制早年介入中国工农赤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率领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 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核准复员的职员。在乡的赤军失散职员也按 复员军人看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任务兵役制往后介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职员。 “革命义士家眷”,是指经划定构造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政部制发的《革命义士证明书》的家眷。 “因公捐躯军人家眷”,是指经划定构造核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捐躯证明书》的家眷。 “病故军人家眷”,是指经划定构造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眷。 “现役军人家眷”,是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划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眷。 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赖其供养长大此刻又必需依赖军人糊口的其他支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时代,因损失怙恃或怙恃无供养手段,其他支属自愿或受托持续供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当局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当局核准者。其他支属以外的职员切合划定的供养人前提的,也按供养人看待。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可和享受供养人报酬的,不再变换。 三、第七条所称的“革命义士”,是指切合下列前提之一,并经划定构造核准的职员: (一)对敌作战捐躯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列接受领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使命捐躯,可能在战区捍卫重点方针 捐躯的; (四)因执行革命使命遭仇人杀戮,可能被仇人俘虏、逮捕后坚毅不屈遭仇人杀戮或受熬煎致死的; (五)为守卫或急救人民生命、国度家产和集团家产壮烈捐躯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使命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法分子或其他暴徒杀戮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避免现行犯法或逮捕、追捕、看守反革命分子、刑事犯法分子,被反革命分子、 刑事犯法分子杀戮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戮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守卫、查看、审讯使命,被犯法分子杀戮或被反扑杀戮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僵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度和人民好处,被犯法分子杀戮或被反扑杀戮的; (十一)队伍航行职员在执行战备夯叫实习中捐躯或在执行试飞使命中捐躯的; (十二)死难情节出格突出,足为后人表率的。 革命义士的核准构造: 切合以上(一)至(三)项前提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其他职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当局; 切合以上(四)至(十一)项前提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其他职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 切合以上第(十二)项前提的,现役军工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职员为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政部。 《革命义士褒扬条例》发布实验前捐躯,切合以上(一)至(十一)项前提的,申请追认革命义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审批。 “因公捐躯军人”,是指切合下列前提之一,并经部队团级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核准的军人: (一)在执利用命或上放工途中,碰着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不测事情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感人事部、财务部、中华世界总工会关于修订揭晓《职业病范畴和职 业病患者处理赏罚步伐的划定》)死亡的; (五)在执利用命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因医疗事情死亡的,也按因公捐躯看待。 “病故军人”,是指在服役时代因病死亡,并经部队团以上单元的政治构造确认的军人。军人因人民内部抵牾题目自杀身亡,或非因执利用命遇不测事情死亡,也按病故军人看待。 《革命义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捐躯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次序是: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由其自行商定,磋商不通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四)没有怙恃(或供养人)、夫妇的,按下列次序发给其他支属:(1)后世;(2)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支属的,不发。 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不切合划定的核准或认定前提、权限的,民政部分不予治理抚恤挂号。 四、第八条划定军人死亡时发给其家眷一次性抚恤金,尺度为: 革命义士,40个月人为; 因公捐躯军人,20个月人为; 病故军人,10个月人为。 原划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不得高出3千元的限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予以打消。 本条所说的军人“死亡时的人为收入”:现役军官的人为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部队文职干部的人为收入,是指职务人为和军龄(含工龄)人为两项之和;未介入人为改良的部队离休干部的人为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和糊口津贴四项之和;介入人为改良和授予军衔的部队离休干部的人为收入,详细尺度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划定执行。 本条所称“任务兵和月人为低于正排职军官人为尺度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人为尺度发给其家眷一次性抚恤金”,是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本条所称的“其他军人”,是指志愿兵(包罗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部队院校学员。 一次性抚恤金按划定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眷户口地址地的民政部分发给,其次序是: (一)有怙恃(或供养人)无夫妇的,发给怙恃(或供养人); (二)有夫妇无怙恃(或供养人)的,发给夫妇; (三)既有怙恃(或供养人)又有夫妇的,各发半数; (四)无怙恃(或供养人)和夫妇的,发给后世; (五)无怙恃(或供养人)、夫妇、后世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支属的,不发。 五、第九条划定,建功和得到声誉称谓的现役军人死亡按必然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是指荣立多等或多次功绩的,按个中最高档功绩的增发比例计较;不累计折算进步功绩等次。虽在服役时代荣建功绩,但在退呈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六、第十条所说的“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家眷,凭证划定的前提享受按期抚恤金”,前提是: (一)父、母、供养人、夫、妻无劳下手段和糊口收入的,或虽有必然糊口收入,但不敷以维持内地一样平常群 众糊口的; (二)后世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念书或伤残而无糊口来历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需是依赖军人生前扶养的。 领取按期抚恤金的工具户口迁徙时,应同时治理按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分认真发给当 年的按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分应凭转移手,按当地划定的按期抚恤金尺度,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本条所说的“孤老”,是指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怙恃(供养人)、夫妇,个中男满60 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子女者。 本条所说的“孤儿”,是指革命义士、因公捐躯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后世且损失怙恃(供养人)者。 本条所说的对孤老、孤儿的按期抚恤金“应恰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按期抚恤金的20%。 七、第十一条划定的定斯抚恤金尺度简直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务部凭证按期抚恤应与城乡人民糊口 斲丧程度相顺应的原则,拟定世界同一的根基尺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内地人民现实糊口斲丧程度参 照中央拟定的根基尺度拟定详细尺度,在中央拟定的根基尺度的基本上,应承高于根基尺度。 八、第十二条划定的“享受按期抚恤金的职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按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是指享受按期抚恤金的优抚工具死亡后,除发给应领按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按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同时注销按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九、第十四条所称的“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切合评残前提的,其详细范畴 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暗藏、侦察(包罗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使命,遭仇人兵器伤或其他不测伤致残的; (三)平常在领土线执行暗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使命,遭仇人兵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本条所称“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事中致残,经医疗终结,切合评残前提的,其详细范畴是: (一)在从事军究竟习、施工、出产等使命和上放工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不测伤致残的; (二)在执利用命中被犯法分子致残的; (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急救掩护人民生命、国度和集团家产,被犯法分子致伤或遭不测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看待。 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任务兵在服役时代患精力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根基终结,切合二等乙级 以上病残前提的。 十、第十七条划定,“现役军人在服役时代致残,由部队划定的审批构造在医疗终结后,认真评定伤残等 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样平常不再治理”,是指下列三种环境外,一样平常不再治理: (一)本条例施行退却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实和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 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元卫生部分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元卫生部分审批; (二) 本条例施行早年退呈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实或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 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分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实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实和确切证明,残情切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部队划定的构造审批。 对不切合评残范畴、前说起审批权限的,不予治理抚恤挂号手续。 十一、第十八条划定,介入事变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当前是指: (一)在国度构造、民主党派、人民集体有正式事变的; (二)在全民企奇迹单元为正式职工、条约制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解决的集团企奇迹单元为正式职工、条约制职工,糊口有保障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职员地址单元不该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需解聘经征得内地民政部分赞成,其糊口低 于内地职工糊口程度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十二、第十九条划定的伤残抚恤金尺度简直定原则,是指由民政部、财务部按照伤残性子的伤残品级,参照世界一样平常职工的人为尺度,按必然比例拟定世界同一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尺度。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划定由部队解决的部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地址队伍发给;退呈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地址地的民政部分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徙,应同时治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相关转移后,伤残 保健金怎样发放,由总后勤部自行划定。退呈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相关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 部分认真发给昔时的伤残抚恤金和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分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 二年一月起按划定予以抚恤。 十三、第二十条所说的“退呈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度扶养终身”,是指: 享受离、退休报酬的,按划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元发给照顾护士费; 不享受离、退休报酬需分手扶养的,由民政部分发给伤残抚恤金和照顾护士费;必要齐集扶养的,由民政部分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照顾护士费。 本条所说的“必要齐集扶养的”,是指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 (一)因伤残后遗症必要常常医疗处理的; (二)糊口必要照顾护士未便分手照顾的; (三)单身一人未便分手安放的。 十四、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划定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报酬,详细是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照顾护士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眷念。原领取伤残抚 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凭证内地国度构造事恋职员的丧葬补贴尺度发级丧葬补贴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 地址单元按划定发给丧葬补贴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分凭证革命义士的抚恤尺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眷享受革命义士家眷报酬。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凭证因公捐躯军人的抚恤尺度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眷享受因公捐躯军人家眷的报酬。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地址单元按因公(工)死亡职员的划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分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贴,个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眷,享受病故军人家眷的报酬;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元有关病故交员的划定予以治理。 十五、第二十三条划定,对服现役的任务家眷的厚待,其厚待金应按下列原则治理:厚待金凭证兵役礼貌定的任务兵服现役的限期发给。超期服役的,队伍团以上单元构造应实时关照处所当局,可继承给以厚待;没有队伍关照的,任务兵服现役期满,即遏制发给厚待金。 厚待金由任务兵入伍时的户口地址地当局发给,非户口地址地入伍的任务兵,不予厚待。 从处所直接招收的部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职员的家眷,不享受任务兵家眷的厚待金报酬。 十六、第二十六条划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报酬是指: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地址单元的医疗报酬;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分的公费医疗报酬;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内地民政部解析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付出有坚苦的,由内地民政部分酌情给以补贴;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核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用度和住院治疗时代炊事费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分给以恰当补贴;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核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用度,由其地址单元按公(工)伤报酬治理。 十七、第二十九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必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帮助东西的划定,其审批权限及帮助东西的范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当地域的现实环境出发自行划定。 十八、第三十条作出的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器材减收票价的划定,详细是指:火车、汽船、远程民众汽车,减收票价50%;海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十九、第三十二条划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义士家眷切合招工前提的”,是指切合内地劳动部分划定的招 工前提的。 二十、第三十八条所说的未介入事变的复员军人“凭证划定的前提享受按期定量补贴”,是指: (一)孤老的; (二)大哥体弱、损失劳下手段,糊口坚苦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常常介入出产劳动,糊口坚苦的。 在队伍时代建功受奖、服役年限长、孝顺较大的,按期定量补贴尺度应恰当进步。 在乡退伍赤军老战士病故后,其夫妇糊口坚苦的,可给以恰当按期定量补贴。 二十一、第四十条所说的“遏制抚恤和厚待”,是指优抚工具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力可能被通辑时代遏制抚恤和厚待。其服刑期满,规复政治权力后,经核准可予规复原本享受的抚恤和厚待。本条所说的“犯法情节出格严峻的”,是指经司法部分认定为“犯法情节出格严峻的”。 二十二、第四十二条所说的“其他职员”,是指介入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武装部分或准备役队伍组织 的军究竟习的职员。其伤亡抚恤,有事变单元的,按地址单元的因公(工)伤亡步伐治理;无事变单元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划定治理。 二十三、本表明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 二十四、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军人伤亡抚恤、补贴和厚待划定,与本表明纷歧致的,以本表明为准。 (1989年4月17日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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