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听听探亲假 国家规定 。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学习探亲假 国家规定 。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在市属企业中,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直接对外出口的企业,通过招标实行承包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定期必审制度的企业,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由市审计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探亲假 国家规定 。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内容和重点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审计。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承包经营中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 (一)资产、盈亏、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是否真实; (二)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有无损害国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和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投资效益和贷款归还情况; (五)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生产能力的增加情况,有无损害企业发展的短期经济行为;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有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及企业资产严重亏空问题; (八)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一)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监督核实企业的资产、盈亏、债权债务情况; (二)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企业的年度决算、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和对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三)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审查核实承包经营成果,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八条 承包经营审计应纳入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参加有关承包经营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产盘点、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资料; (二)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测算依据; (三)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中,被审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提供资料、隐匿事实真相、阻碍审计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理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公平恰当。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成绩要充分肯定,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对于偷漏税款、截留利润、虚盈实亏等违犯财经纪律问题,按国务院《》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评议意见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参考;监察、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审计机关查处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审计机关建议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党纪处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