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伤保险

时间:2012-09-06 20:15来源:woyaniyahehe 作者:狗狗 点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07/07/04 推荐劳动法律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07/07/04 推荐劳动法律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2004年6月11日,行署下发了《印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发[2004]56号),多年来,为促进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2004年6月11日,行署下发了《印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发[2004]56号),探亲假 国家规定 。多年来,为促进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现就喀署发[2004]56号文件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工伤的认定工作和对职工工伤的应诉工作,同时应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修改明确为“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工伤的认定工作和对职工工伤的应诉工作,同时应接受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应修改明确为“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直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三、“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提出初步认定的意见,并填写《喀什地区企业职工工(公)伤残()认定审批表》、《喀什地区企业职工工伤快报表》、《喀什地区企业职工因工(公)伤残(职业病)花名册》各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后,存本人工伤档案,并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修改明确为“工伤认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除原喀署发[2004]56号文件中“工伤的认定”内容修改为上述外,其他各项条款不变,仍按原文件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劳动工伤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