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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

时间:2012-10-25 05:24来源:借光草民 作者:导演富国庆 点击:
2002-2011年商法历年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不定项选择题解析

  2002-2011年商法历年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二)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第92—94题。

  92.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2题)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虽不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告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不仅要经过王某、赵某的同意,还需要经过李某的同意。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3.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3题)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中,合伙人赵某不同意,探亲假 国家规定 。该决议未通过。

  9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4题)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CD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C、D中的事项不属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的事项。因此,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可以自主决定采取。

  (三)

  (2010年)

  (二)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4-96题)

  94.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CD

  【考点】子公司

  【解析】选项A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可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96.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CD

  【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主观题

  六、(本题22分)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探亲假 国家规定 。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 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 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 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 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答 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解 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答 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 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 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 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 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解 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 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 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2009年)

  (二)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94.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或最高注册资本的限制,本案中,张某打算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餐饮企业,从注册资本上看是不违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另外缺少的100万左右可以让另外一个合伙人出资。因此,A项的企业类型可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或最高限制,同时也没有实缴出资的限制,只要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之后的出资额度可以慢慢缴足。本案中,张某只有200万的资金,不妨碍其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的个人独资企业,缺少的另外100万可以事后补足。因此,B项的企业类型可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据此可知,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国合作者要求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张某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企业,不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因此,D项错误。

  95.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万元

  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据此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而非是50万。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仅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没有限制其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中没有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特殊规定,因此适用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另《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C项错误。

  96.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A项内容存在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从该条规定来看,A项说法是正确的。但辅导用书上的观点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显然,本题采用了辅导用书的观点,故认为A项说法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B项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C项错误。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D项错误。

  (2006年)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答案:AC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会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B项是错误的。《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项是符合题意的。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是错误的。

  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C、D三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所以本题应选B.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本题中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违法的,因此决议无效。

  (2005年)

  (三)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的89-92题。

  89.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为受益人

  答案:ABCD

  解析:《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选。

  90.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答案:A

  解析:由上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该选A.

  91.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答案:AD

  解析:《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选AD.

  92.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此选C.

  (2004年)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答案:ABD 【本题现在无答案】

  解析:《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要求,本题考查的是对发起人人数的要求。《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的人数下限是2人,A项认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为5个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错误的,不当选;B选项认为“发起人可以为3人”,是正确的,但是其理由是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而法律并未做此规定,因此错误不应入选;法律也并未要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C错误,不应选;D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选。

  90.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案:ACD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本题选择AD】

  解析:《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法条,非货币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故A正确,当选,B错误;由上述法条可知,法律并没有从正面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设限,而是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题中,新奇公司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并无法律上的联系。由此C错误,不当选。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D中的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故D正确,当选。

  91.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新奇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新奇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答案:AC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92.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B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无正确答案】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由此本题无正确答案。

  93.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

  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答案:D

  解析:《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碧海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新奇公司股份在买入后3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新奇公司所有。

  (2003年)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

  89.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D

  解析: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的效力。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AC

  解析: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002年)

  (三)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郑州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郑州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居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题中,有两个股东,且都是外国股东,因此属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是C.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A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第27条第1、2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根据上述法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专利技术出资,但是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因此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20万美元。丹尼与泰尔约定各出资50万美元,因此丹尼需要补足30万美元现金或者等值实物,A是正确的。

  92.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放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

  解析:《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B、C不正确。但A的表述也有问题,因为除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也有审批权,但由于其他选项明显不正确,故只能选A.

  93.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答案:D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因此,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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