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申请条件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我不知道授权委托书范文。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收费标准 无。 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致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联系电话 电话:86-10-;86-10- 传真:86-1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附件:设立审批办理流程图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