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下班途中闲聊一小时遭遇车祸 重庆人社局最终认定属于工伤

时间:2012-10-17 04:44来源:李明思 作者:白色樱花 点击:
近日,重庆市秀山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王某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认定为“工伤”。而此前,该局认为不构成“工伤”,理由是王某曾在下班途中闲聊一小时,延迟了回家时间。新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作出的。 遭遇车祸不

  近日,重庆市秀山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王某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认定为“工伤”。而此前,该局认为不构成“工伤”,理由是王某曾在下班途中闲聊一小时,延迟了回家时间。新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作出的。   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王某在秀山某砂石公司从事装载机工作。2011年4月15日,王某下班回家,在途经一商店时偶遇曾经的同事田某,双方便闲聊了约一个多小时,此后则各自回家。当日19时许,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拖拉机相撞,王某死亡。后经事故认定,王某无责任。   而正是因为王某途中因闲聊耽误的这一个多小时,看着授权委托书范文。引发了王某家人与工作单位的分歧。王某家人为了争取到工伤的认定,穷尽了几乎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先是向秀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王某在下班途中与人交谈一个多小时,已经明显超出下班回家合理的时间,因此认定不属于工伤。后王某家人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人社局决定。王某家人继而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某的情况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他人聊天一个多小时的行为,表明其目的已不再是回家,而是转入办理私人事务(向田某了解在外打工及待遇等行情),下班回家的行为已结束。其聊完天后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因此,维持了被告秀山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即王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王某家人随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重庆市四中院撤销了秀山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三十日内重新作出。   为何前后判决会有如此差异?重庆四中院的承办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案对下班路途无争议,争议的是合理时间及合理目的。根据职工上下班路途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即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如果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途中遇朋友并与之交谈,虽然交谈时间较长,但属于生活中合乎情理的停留。王某在交谈后继续回家,也未改变其下班回家的路径。因此,听听授权委托书范文。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   “合理时间”频现争议   记者调查发现,工伤认定纠纷因上下班合理时间而引起的并不少见,各地法院的认定也存在差别。在2007年江苏省无锡市的两起案件中,两名工人都是提前下班,在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劳动部门对两起事故都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然而到法院后,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提前一刻钟下班的工人遇车祸算工伤,而提前一小时的则不算。   2009年,浙江衢州一名职工,加班后下班,先与工友一起到饭店吃饭,然后回家,途中先后被两辆轿车撞倒、碾轧,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伤者的妻子、儿子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属工伤。但当地劳动局认为,该职工在下班之后出于正常生理需要去吃饭,半小时内尚属合理,超出即难认定工伤。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伤者妻儿的诉讼请求。   专家建议宽泛解释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国外,相关社会保障是按照需要进行设计的,工伤和非工伤只在误工补贴上存在不同,其他待遇并无明显不同。而在我国,相关社会保障则是按照优惠权原则设计的,工伤作为一种优惠权,和非工伤待遇之间的差距非常大。这就导致劳资双方在工伤认定上都会特别“计较”。

  刘俊认为,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尚不健全和成熟,应当在实践中对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作出宽泛的解释,“工伤的发生原本具或然性,不宜在时间多一点少一点的问题上过于严苛,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均应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