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协和医院女博士遭割喉杀害”案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者丈夫景继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者家属对于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轻,申请提出抗诉申请。其代理律师认为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那么在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会做出怎么样的判决呢?这里需要对一审当中存在的几个重要疑点做一个分析后,就能够比较准确的对于二审做出一个较为精准的判断。 一、是否有预谋成为本案争执的一个焦点,丈夫曾发短信威胁“死在一块”能否成为认定其预谋的证据?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如果事先有预谋,在犯罪实行之前往往会有一定的行为表现出现,比如说,为犯罪准备做案工具、寻找做案目标和地点,如果是共同犯罪一般常常会有一个事先的合谋过程等。在该案中被告人所发的短信“死在一块”,我们认为可能存在希望受害人死亡的故意的存在,但这里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在该案当中,应当注意一个细节,景继龙到京后曾经和妻子以及妻子的表妹到医院附近的一个宾馆内商谈。如果在发短信时已经产生非杀女博士不可的念头的话,这种商谈根本就没有必要。因而,仅凭这条信息来认定景继龙有预谋的话明显证据不充分。 二、景继龙用于杀害女博士的那把刀,对于事先是否有预谋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对于这把刀的一些相关情况是法院对其定罪量刑必须要查明的事实。如果刀是在杀害女博士现场临时拿起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事先无预谋。但反之,也需要在只有为杀害女博士准备刀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事先有预谋。 三、景继龙在杀害女博士前三天曾被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那“景继龙杀害女博士”是否必须要对其从重处罚?回答是否定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累犯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因此,景继龙尚构不成累犯,不是法定必须从重处罚的情节。 综合本案发生夫妻之间,系因家庭矛盾所引起,且案发后景继龙曾用刀自杀的行为,二审法院极有可能做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