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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而不爱,赠与物是否要归还

时间:2012-11-20 19:59来源:董小林 作者:cooker 点击: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小李和小陈相识,之后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之初,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女方小陈的父母均是郑州知青,为了回郑州生活,小陈的父母卖掉了外地的房子,暂时住在郑州的父母家中。后来,通过小李的联系,2009年时,小陈买下了位于普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小李和小陈相识,之后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之初,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女方小陈的父母均是郑州知青,为了回郑州生活,小陈的父母卖掉了外地的房子,暂时住在郑州的父母家中。后来,通过小李的联系,2009年时,小陈买下了位于普陀区的一套住房,由小陈和父母在内居住。为了购房,小陈办理了110余万元的贷款,每月需还款1万余元。为了向小陈表达爱意,小李表示愿意提供部分资金供小陈还贷及购买家电使用,不仅如此,小李还为新房购置了整套新家具,据小李所说,前前后后一共花费了26万余元。2011年初,小李和小陈因为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等原因分手了。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wtsqs/2012/1023/42346.html。小李想向小陈讨回这笔钱款,却遭到了小陈的拒绝。

  小陈拒绝还钱让小李觉得万分懊恼,为了结婚而花费的26万多元不能就此打了水漂。小李发现,购买整套家具所支付的4万余元有发票可以证明,而其他的钱款除了一笔6万元的钱款是转账到小陈账户的以外,另一笔近4万余元被小陈转入了她朋友的账户中,其他的都是现金支付给小李的。为了取证,小李不但发短信给小陈,还将两人的通话录了音,在短信和电话中,小李均提到了曾经支付给小陈现金及购买家具的事实,小陈对小李提出的钱款用“然后呢?”“还有呢?”“嗯”等语气词回应。

  讨钱无果后,小李将小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陈还款26万余元。法庭上,小李出示相关证据后,小陈认为这些语气词的模糊回答不能代表自己承认了这些事实,同时指出小李转账的6万元并非归还贷款,是用于双方的日常开支以及为小李购物,而家具是小李为了追求自己主动自愿赠与自己父母的,至于现金等,自己并未收到。最终,法院核实了相关证据,判决被告小陈返还原告小李人民币6万元,并实物返还小李为小陈购买的所有家具。

  以案说法:

  问:小李在恋爱期间赠与小陈的钱物是何性质?

  答:原告小李主张被告小陈返还钱款26万余元属于债的请求权。原、被告相识恋爱时均为单身男女,在交往的过程中投入一定程度的感情、付出一定程度的财力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双方已经分手,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大额资金及其他贵重财物,应当予以归还。

  问:小陈应返还小李多少财产?

  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转入被告银行账户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确凿,被告认为已用于双方平时的开支以及为原告购物,对此原告不认可,你看委托授权书范本。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该钱款应当归还。购买的家具,被告认为该家具系原告赠与其父母的,对此原告持有异议,由于登记在被告名下,应视为对被告作出赠与,应当实物归还。原告转入被告朋友账户的钱款,因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关联性,因此法院无法处理,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短信记录、谈话记录中虽涉及原、被告交涉钱款的事宜,但该部分内容均未得到被告明确的肯定,故原告主张的其他钱款,法院无法支持。

  问 :本案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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