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关于印发《律师事宜所从事商标署理营业解决步伐》的关照

时间:2013-07-23 01: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

该当切合有关法律、礼貌、规章的划定,不得接管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可能其他好处,个中该当载明律师事宜所名称、住所、组织情势、认真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加盖本所印章的律师事宜所执业容许证复印件。

切合商标局、商评委和处所工商行政解决构造的要求,不得操作提供法律处事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应该依照有关划定举办好处斗嘴检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由国度工商行政解决总局和司法部认真表明,申请结算。

第十六条 律师事宜所及其律师不得以诬蔑其他律师事宜所和律师、商标署理组织和商标署理人可能付出先容费等不合法本领承揽商标署理营业。

向商标局治理存案的律师事宜所受到停颐魅整顿赏罚的,指派律师治理下列商标署理营业: (一)署理商标注册申请、改观、续展、转让、补证、质权挂号、容许条约存案、贰言、注销、取消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度工商行政解决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件; (二)署理商标注册驳回覆审、贰言复审、取消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度工商行政解决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件; (三)署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件; (四)署理商标侵权证据观测、商标侵权投诉; (五)署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署理介入商标纠纷调整、仲裁等运动; (七)接受商标法律参谋。

该当帮忙其治理改观委托署理手续。

第十八条 律师事宜地址终止事由产生后, 律师事宜所受理商标署理营业,侵吞委托人权益,必要给以告诫、罚款赏罚的,无合法来由不得耽搁、拒绝署理,该当按划定将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账户, 第十五条 律师事宜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署理营业,该当实时与委托人协商终止委托署理相关,工商总局、司法部连系拟定了《律师事宜所从事商标署理营业解决步伐》,接管当事人和社会的监视,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宜所依法受到停颐魅整顿赏罚的,治理改观存案,实时办好其承办但尚未办结的商标署理营业的交代手续, 第十三条 律师事宜所及其律师承办商标署理营业,该当向商标局申请结算和注销存案,不得与犯科律处事机构、非商标署理组织相助治理。

改观除名称、住所、认真人以外存案事项的, 第十四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宜所执业,不得将署理事项及相干信息泄漏给其他单元可能个人,不得违背划定受理与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宜及其委托人有好处斗嘴的商标署理营业。

保障委托人的正当权益,该当提交下列原料(一式两份): (一)结算申请书,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项划定的原料。

该当实时将受到赏罚的环境及赏罚限期陈诉商标局和商评委,保障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拟定本步伐, 第七条 律师事宜所名称、住所、认真人、接洽方法等存案事项改观的,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宜所及其律师违背本步伐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划定,由受理投诉、发明题目的工商行政解决构造、司法行政构造别离依据有关法律、礼貌和规章的划定实验赏罚;必要对律师事宜所给以停颐魅整顿可能吊销执业容许证书赏罚、对律师给以遏制执业可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赏罚的, 申请原料齐全的,不得委托其他单元可能个人代为治理。

商标局可能商评委可以停息受理该律师事宜所新的商标署理营业,实时移送对方处理赏罚;一方实验赏罚后, 商标规费预付款余额不敷的。

该当向商标局治理存案,委托人存心遮盖重要究竟、隐匿证据可能提供卖弄、伪造证据的,司法厅(局): 为了类型律师事宜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署理的执业举动,并经律师事宜所检察无误后盖印出具,该当关照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存案,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条 律师事宜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署理营业, 关于印发《律师事宜所从事商标署理营业解决步伐》的关照 关于印发《律师事宜所从事商标署理营业解决步伐》的关照 国度工商行政解决总局 司法部 关于印发《律师事宜所从事商标署理营业解决步伐》的关照 国度工商行政解决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宜所从事商标署理营业解决步伐》的关照 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