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的起草。在中常常遇到“规章的起草”的问题,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应加以注意,小编通过本文为广大考生理清复习规章的起草的思路。 精彩链接:
1. 负责机关。掌握第13条内容,区分组织起草和具体起草的负责机关。注意第4款委托起草的规定。 2. 起草中的征求意见(第14~16条) (1)听取意见。应当听取;形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2)社会公布。注意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向社会公布: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②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 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对听证会的程序也应有所了解)。注意,根据第17条规定,听证会笔录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审查时应一并报送。 法律||教育网 另外要注意行政法规在起草阶段不要求社会公布,注意二者的区别。 (3)协调意见。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对于部门规章,根据第8条规定,如果是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对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3. 报送审查。重点掌握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的签署(第17条第2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