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案件如下:我正在遛狗,小体型狗未办狗证未牵引,出门遇一老太太,狗与之擦边过,老人尖叫一声,之后老人与我产生争执(8个老人围攻我一个20岁女孩)然后老人突然晕倒,狗没有碰到她一下,没有扑倒她更没有咬伤她,我也没有与之发生任何身体接触,新婚姻法 离婚 。老人送医院,请来警察,事后检查出来没有问题,但老人本身有病,动气之后腿不灵敏,给警察看到医院检查结果警察与医生判定没有问题,检查费我也出了,在警察局双方签订“双方已协商解决此事”并按手印之后,老人要求看望,我们去看望了,10个老人围着我要求我写下“老人因此事腿不灵便,愿意承担之后一切责任”这样的字样才允许我离开,我没有写下这样的书面,对方威胁我说出了问题要找我打官司,并自称是高官家庭,我想问问律师,我到底应该承担责任不,在这件已经在警察局结案的事上,之后她腿脚问题我还有责任吗?(前提是我与我的狗都没有与她产生任何身体接触,晕倒不是被吓晕是他们8人与我产生纷争时老人气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