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看着新婚姻法 离婚 。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新婚姻法 离婚 。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听听新婚姻法 离婚 。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