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北师大教授毛立新谈感受

时间:2012-09-23 02:28来源:石珂瑾 作者:爱的城堡 点击:
201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全文发布的这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新刑事诉讼法座谈会”,邀请了司法机关、刑辩律师、刑事法学专家,共同畅谈新刑诉下的新刑辩。中国法律网作为媒体受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新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全文发布的这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新刑事诉讼法座谈会”,邀请了司法机关、刑辩律师、刑事法学专家,共同畅谈新刑诉下的新刑辩。中国法律网作为媒体受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新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突破,对今后的刑事诉讼实践会产生什么影响?刑事诉讼法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在新刑诉法的制度框架下,刑事辩护律师又会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围绕上述问题,参与的律师、学者及司法界的精英人士为大家带来了一次听觉盛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教授:

  我就谈几个感想吧,第一个《刑事诉讼法》怎么评价它?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说白了,就是看你用什么标准来评价,你的参照系在什么地方,网上有的说它狗屁不如,有的说它不错。我觉得有三个参照系,第一个参照系就是现实的参照系,应当说进步和亮点很多,如果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很熟悉的同志,应该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第二个参照系就是一些法制国家公认的,体现在国际公约里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各个国家都认可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对照的话,你说它落后确实挺落后的。第三个参照系就是你的期望值多大,如果你的期望值过高,那它肯定不行,如果你的期望值低的话,它还是不错的。在中国现在的这个政治、社会环境就在这里摆着,你说有多大的进展、怎么样有实质性的突破,都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这三个参照系,首先你自己评价的时候要搞清楚。这是一个感想。

  第二个,我想谈一谈刚才几位老师说得很好,我想谈谈对刑事辩护的影响,第一个我觉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空间扩展了,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是正常阶段的介入,名称上改成了辩护人,权利上适当增加了一点点,比如说可以发表意见了。还有一个程序就是有一个说话的空间了,原来你根本一无所知,这是审前阶段很重要的问题。审判阶段,现在增加了一个是庭前会议,我觉得很有必要,新婚姻法 离婚 。可以解决一些问题,比如说你要不要回避,哪些证人要出庭,程序怎么启动等等,像这些问题可以给控方,特别是跟法院有这么一个沟通平台。第二个问题就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这次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应当说这也是刑事辩护很重要的方面。第三个是定罪与量刑的适当说明,在量刑程序方面比原来有所作为。另外还有证人出庭的问题,这一次能做到这一步,我觉得也是相当不容易了。另外就是复核阶段,现在纳入了立法,那么实行复核阶段的辩护权实际上没有什么保障,或者纯粹是摆设,既不给辩护,也不给约见,还是要通过现行《宪法》渠道去见法官。这是审判阶段的几个表现。还有几个特别程序,其实也是有所作为的。所以,应当说律师介入的空间,我觉得是有很大的延伸和拓展,很多业务点就出来了。

  另外,在辩护内容方面,程序性辩护这一块比原来大大加强了,当然实际上效果是非常不如人意的,我这两年也办了一些案件,几乎每个案件法院都会花半天的时间都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的问题是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我自己办的好几个案件都启动了,也花了很大的精力,你看新婚姻法 离婚 。搞了一上午,最后辩方找不到任何证据,最终不成立。

  第二个,在职业风险方面,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进步,就是律师伪证罪的异地管辖。我觉得这些东西能加进去也还算不错,另外在诉讼权利方面,也是做了相应的扩展,还有刚才讲的各个程序、各个权利的扩展问题。

  如果说缺陷的话,刚才几位老师说的我都赞成,但是我觉得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就是我们国家迄今为止没有完整确定无罪推定,一个基本的判断点就是他从头到尾有没有贯彻无罪推定,这不单单是说在原则里面写一个法条就可以了,这个无罪推定是个逻辑起点,所有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无罪推定推出来的,包括沉默权等等,我们国家没有完整的无罪推定,不仅是法条的表述,主要是制度上的问题。原来的93条应当如实回答的问题,我也特别注意到郎胜主任的答记者问,我研读了很多遍,他并不是说你可以不回答,从来没有这样说过,他说这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我们鼓励你回答,实际上从法条上也读不出这个意思,应当如实回答,首先是你应当回答。对有罪者而言,必然是自证其罪,而且是强迫自证其罪,也是否定了沉默权,不管你怎么解释,说得天花乱坠都讲不通的,逻辑上缺乏一致性。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和无罪推定是关联的。

  另外,就是我们国家所有的修改里面,都体现了一个很深的疑虑,就是对口供的依赖,还特别想保留这一块,一方面我们想放弃刑讯逼供,另一方面我们还想依赖口供,所以必须把93条保留着,禁止夜间讯问、禁止疲劳讯问,我们为什么不规定,还是担心口供这块拿不下来,所有的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着口供问题来的。相比看新婚姻法 离婚 。所以,判断我们国家没有走进现代化的一个根本的标志,就是无罪推定的贯彻不彻底。核心就在于他对口供的依赖,仍然有着浓厚的依恋甚至迷恋。因为我当过十年公安我很清楚的,这个迷恋的心理是根深蒂固的,所有的制度都是围绕口供来的,都是保证拿口供,拿回来了口供,就面临一系列问题。

  另外一些具体的我就不多展开了,但是监视居住这个问题,我同意易延友教授的意见,首先是性质怎么定性的问题,按照立法机关的初衷,不要逮捕关押太多,尽可能放在看守所外面。但是实际上它最起码是一种准羁押措施,准羁押措施就涉及到一个合宪性的问题,关键我觉得最大的进步就是程序,他规定是符合逮捕条件才可以监视居住,问题是监视居住不是检察院审批的,公安机关自己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了,你标准上定了,程序上就应该让检察院来决定,这就等于把原来该逮捕的人现在全移交给公安了。我就讲这么几点。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