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婚姻法拟出新规 婚前一方买房离婚不再平分房产

时间:2014-02-05 14:0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婚姻法拟出新规 婚前一方买房离婚不再平分房产

  交首付、办房产证、结婚、共同还贷……目前,在房价步步攀升的现实之下,不少80后“新婚族”选择了这个模式。自己辛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房产归属成为“恐婚族”的一大担忧。记者昨日从市北法院获悉,今年受理的736起离婚案,几乎每一起案子都涉及房产分割。据婚姻法拟出台的新规,婚前买房并办妥房产证,产权归买房一方。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法官表示,如果该条款得以实施,将避免很多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当庭争房产

  林女士和孙先生结婚20多年了,他们的儿子也已参加工作。日前,林女士来到法院,非要和丈夫离婚。理由是,结婚这些年来丈夫大男子主义越来越严重,她不愿意再忍气吞声。庭上,孙先生痛快同意离婚,并表示本来自己也想起诉离婚,没想到被对方“抢先”。让众人意外的是,孙先生当庭拿出三张密照,以证明妻子有了外遇。对此,林女士坚决否认。

  庭审过程中,财产分割成为重要一环。林女士提出,要分割两人的房产、存款,并要求对方返还已变卖的金首饰。法院审理后查明,房产登记在孙先生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子的市价,双方都没有申请评估。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此案一审判决作出,鉴于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两人离婚。关于房子及存款,双方各占50%。

  离婚案几乎都“涉房”

  “今年以来,我们已经受理了736起离婚案,几乎每一起案子都涉及房产分割。 ”昨日下午,市北法院民五庭庭长王卫青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买房,即便是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在,很多男青年决定结婚前,都会先买好房,男方交上首付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两人闹离婚的话,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 ”王卫青说,如果房产证在婚前办在男方名下,房子视为归男方所有,女方偿还的贷款,男方应当在离婚后偿还。如果婚后双方将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则房产应依法分割。

  记者了解到,目前岛城不少父母拥有不止一套房产,都会选择将其中一套或几套送给孩子。如果孩子已婚,此后婚姻出现问题的话,赠与行为很可能引起纠纷。 “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婆为了不伤感情,一般不会挑明了房子赠与儿子,与儿媳无关,更不会有人想到立字据。 ”王卫青说,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即便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有望归个人

  “征求意见稿如果实施,可以避免很多离婚案中因房子产生的麻烦。”王卫青说,相关规定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她建议,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财产的话,最好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明确指出房子赠给谁,和其他人无关。“另外,婚后夫妻共有的房子在分割时,也不尽然是五五分。一般说来,会偏向婚姻无过错一方。 ”

  法院不支持“小三”索赔

  关于“第三者”的补偿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记者

  追访

  婚前男方交首付婚后房在妻名下

  到今年,于女士结婚已经7年了。结婚前,于女士的丈夫看好房子后付了首付。但是,男方刚参加工作,当时还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将房子登记到了于女士名下。婚后两人一同还完了房贷。 “房子依然在我名下,老公从来没提出过在房产证上加上他的名字。因为,我们从没想过有一天要分开。 ”

  25岁的刘女士与男友明年打算步入婚姻殿堂。目前,男友已经在山东路上买了一套婚房。当然,购房款是男友的爸妈交上的。“这几天,房产证已经办妥了,在我男友名下。 ”刘女士表示,因为买房的时候她家没出钱,在办房产证的问题上,自己没啥意见。今年刚结婚的徐先生也是在婚前买的房,交过首付后他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徐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只要老婆提出,他将义无反顾地把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记者 王萌 通讯员 陈楠)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