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2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2-2013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2-2013)
序 号 项 目 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7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179 3 职工月 2960 4 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一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元)。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