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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南交通赔偿标准

时间:2012-11-08 04:10来源:向天笑 作者:MeiMei 点击:
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2012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特制定《2012-2013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2-2013)

序 号

项 目

2012-2013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7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179

3

职工月

2960

4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一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元)。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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