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拍卖监管是《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各级工商机关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3月国家工商局以101号令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拍卖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将受理备案的时限“拍卖日前七天内”改为拍卖公司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为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的方式。 鉴于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实质审查的规定,保留了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 对现场监拍作了调整,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针对近年来在拍卖行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诚信缺失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拍卖活动的行为原则,在第三条中规定“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修订草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上位法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如2008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因此,修订草稿中删除了相关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责令改正”,因此,修订草稿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责令改正”的规定;对《拍卖法》有关的适用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