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讲稿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意 诉讼 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 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 诉讼就是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俗称打官司。 现代意义上诉讼的基本要素: (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4)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及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概念教材P1 中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教材P3 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教材P4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 4.有关法律解释 5.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6.有关国际条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实体法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审判程序和法两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但刑事诉讼法不完全依存于刑法,而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 马克思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者都是诉讼法,都是为正确实施一定的实体法服务的。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要保证正确实施的实体法是不同的,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也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三、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合,关系十分紧密,但各自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各成独立的体系,彼此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影响而不能相互抵触。 案例:平顶山的案件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律 刑事司法实践 一、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立法层面的刑事诉讼法学 二、刑事诉讼理论,前瞻性的研究,为立法的完善以及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提供理论基础 三、刑事诉讼实务,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活动,通过对实务工作的总结和提炼,为立法以及理论研究提供支持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有的没有规定,有的则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 美国、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确定案件事实真相; ②正当而迅速地处理案件,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缓; ③实现公正司法; ④维护公共福利,保障基本人权。 前两点可视为刑事诉讼法的微观(具体)目的 后两点可视为其宏观(根本)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通过惩罚犯罪所要保护的对象,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所及的一切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人。 有人建议: 根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应当修改为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1985年1月,个体户王某对《西安晚报》编辑徐剑铭说,向其要赞助款的单位大多,要徐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映一下。在徐剑铭采访期间,王某将一辆价值4350元的摩托车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徐。因徐无钱支付,王某让徐打了一张2900元的3年还清的欠条。 1985年1月,陕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吴强向王某购买收录机、电冰箱时,王某得知吴是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便有意将总价值为3500元的收录机和电冰箱以1300元卖给吴。 1985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剑铭、吴强犯受贿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徐剑铭明知摩托车价值4350元而有意收受,吴强明知所买物品低价而从中受贿2200元,均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徐剑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吴强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徐、吴2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3月26日做出裁定维持原判。 2人刑满被释放后,不断进行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此案,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01年3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2001年4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徐、吴的辩解意见应予采纳,2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87年就此案所作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就此案作出的判决。宣告徐、吴2人无罪。 [问题] (1)刑事诉讼法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方面具有什么意义? (2)结合本案谈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备在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方面的作用。 [评析] 在本案中,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指控徐剑铭、吴强犯受贿罪,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2人有罪。徐、吴2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判决生效,徐、吴2人被送往监狱服刑。刑期届满被释放后,徐、吴2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陕西省人民法院接到申诉后对此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依法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决定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案中,建立起来并运作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