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是小王(男)与小张(女)结婚两周年纪念日,但这个纪念日和别人的纪念日并不相同,此时的小王与小张由于感情问题正在闹离婚,此前双方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了,婚生子王某某一直在男方家居住,女方回娘家居住,不料在女方到男方家去看望孩子时,得知男方家已经把孩子送人了,这时女方十分气愤,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收养无效的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首先要看将孩子送他人抚养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第四条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婴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送养,根据这个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小王与小张并不是没有能力,因此本案婚生子王某某不能做为被送养人。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必须是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才行,那么本案小王与小张也不符合这个情况。 最后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根据《收养法》第十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小王与小张对于送养孩子一事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并且小张根本不知情,因此,这样的送养依法属于无效的。之所以说这一点比较重要,因为还涉及到离婚后的送养问题,因为有些人会认为,如果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并且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案例,因此,根据该条规定,送养必须亲生父母双方共同达成送养协议才可,否则,送养为无效送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