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主观上,行为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4、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社会评价降低。 5、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损害程度,是判断民事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