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退休工人。2010年5月份,我父亲去世了(母亲在2003年已经去世),留下一套三房两厅的房子,没有立下遗嘱。父亲去世后,我的哥哥和弟弟都想要把房屋卖掉,而且要平分所卖房屋的房款。但是我不想在母亲刚去世就卖房。请问,他们有权利分房屋吗?如果有分房的权利,那么该房屋具体应该怎样分?我是否可以主张不卖掉房屋?”这是刚刚接到来自中国法律网公众的咨询。 在听完这位公众的咨询后,我深深感觉到,虽然出生在这个法的国度,但是国民对法律的认知相当缺乏的,而这种遗产纠纷的法律问题却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确实让我担忧。所以,笔者决定写下这篇文章,希望能帮大家扫扫盲。 针对上面公众的这个提问,本人在这里提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嘱范文。“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这位公众、公众的哥哥和弟弟三人都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哥哥和弟弟都有分房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由于继承关系,这座房屋由这位公众与哥哥和弟弟共同所有,如果你哥哥和弟弟出卖他们的份额,这位公众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公众个人不能决定这座房屋是卖还是不卖。 房屋遗产分割和其他财产的分割不同,因为房屋是不能随意移动的不动产。如果因为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而且为了兼顾到每个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下面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一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二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在房屋遗产分割中,我建议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这样做的话,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就比较有可能。第二种方法应该是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果折价的一方由于经济能力原因负担不起折价款,但是又不得不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的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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