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格化”的木乃伊。 我倾向于“物”说。我认为尸体(或骨灰)就是一种特殊的物,它包含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承载着死者的人格尊严和死者近亲属的情感思念,是近亲属哀悼和祭奠的对象。 尸体(或骨灰)具有物的特性,尸体(或骨灰)是由人的身体转化而来。人享有人身权,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自然就可以支配自己的尸体(或骨灰)。因此,公民生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尸体(或骨灰)。公民可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尸体或器官捐献给科研、医疗、教学单位或者他人,也可以决定自己的尸体(或骨灰)的埋葬方式,如海葬、土葬、单独埋葬、与人合葬、葬于何处、何时埋葬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智利、比利时、法国、波兰等国)都通过立法认可公民本人对自己尸体(或骨灰)处分的权利。 我国充分尊重公民对自己尸体(或骨灰)处分的意愿,只要公民的意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意愿无论是以遗嘱的方式表达,还是以口头的方式表达,均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人就是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尸体(或骨灰)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