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办证参考 发布日期:2010-03-11浏览次数:字号:[ ] 证明对象的确认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当遗嘱生效条件成立时,为遗产的处理提供依据。 基本程序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 申请 一般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员上门办证时应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之事由在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由遗嘱人确认; 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 居民身份证,遗嘱人系本地居民的还需提供户籍证 明;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二、 受理 注意事项:1. 是否属于本公证处受理范围; 2. 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所有; 4. 遗嘱内容是否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5.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 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 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 在告知内容中要特别注明遗嘱公证撤销及变更应当采取公证形式,非公证形式的遗嘱不能起到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效果。 四、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1. 告知受理的公证员,询问是否要求公证员回 避; 2.遗嘱人的身份、身体状况,患过何种疾病, 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如何; 3. 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中有无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4. 遗嘱的内容及原因; 5. 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 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6. 遗嘱人是否提供书面遗嘱或者遗嘱草稿,遗 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7.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 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8.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情况; 9.共同遗嘱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 条件; 10.对打印后遗嘱是否确认,是否真实充分反映 遗嘱人的意愿; 11. 打印遗嘱及遗嘱申请表的签名情况; 12. 对告知内容的确认。 注意事项: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立共同遗嘱的,应分别作询问笔录。 见证人、翻译人员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它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翻译人员应当具有翻译资格。 不能签名的遗嘱人,全部指纹都应当留存备查。 五、 录音录像 遗嘱人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的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注意事项:1.录音录像之前,应当让录音人员或摄像人员介绍室内概况并说明及摄像,重点要说明何时、何地、何室、何人; 2.在录像期间,公证员不宜接待其它当事人,最好不要接听电话,录像中间不间断; 3.录像过程中,应当引导遗嘱人自己对遗嘱内容进行陈述。 六、 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 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注意: 1.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公证书应当由立遗嘱人本人领取。 七、 参考意见 应重点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与遗嘱内容之间的关系。 在笔录中不宜直接确认立遗嘱人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坚持立共同遗嘱的,在遗嘱中不宜对遗嘱人撤销和修改遗嘱予以限制。 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的不能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例如给付对象为遗嘱人亲属的抚恤金、安葬费。 遗嘱处分的财产无法确定数额的,应当在遗嘱中明确表述使执行起来无疑义,比如“遗嘱人名下的全部存款”、“存于某某银行某某帐号的全部存款”、“某某财产中属于遗嘱人所有的份额”等。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切忌习惯性表述为“本遗嘱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案例分析 i.遗嘱内容侵犯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权益 甲、乙夫妻是某财产的共有人,甲未经乙同意申请订立遗嘱,将此财产赠与第三人,此遗嘱内容侵犯了共有人的共有权,遗嘱内容违法,遗嘱违法的部分不能产生效力。 ii.办理遗嘱的程序缺陷致使公证遗嘱不被采信 甲到某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张某承办,在办理过程中没有其它公证员共同办理,致使公证遗嘱因办理程序缺陷而不被采信。 iii. 共同遗嘱中对遗嘱人修改遗嘱的权利予以限制 甲、乙夫妻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两人要求办理共同遗嘱,指定由儿子丙继承其财产,同时在遗嘱中有甲、乙双方不得撤销和修改遗嘱的内容,甲死亡后,乙要求撤销遗嘱,产生纠纷。 某些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遗嘱公证形式审查与内容审查 遗嘱公证应该是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只需要对遗嘱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表面审查即可,同时在告知时应当告知如提供的材料或陈述不真实可以造成遗嘱不被采信的结果。 二、遗嘱录像是否必需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了对一些特定的遗嘱人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笔者认为录音或者录像的目的在于证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愿,公证员并非医护人员,没有确认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的资格,所以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对全部办遗嘱公证的尽量采取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 三、遗嘱公证是否可以上门办理 笔者不主张上门办理遗嘱,一方面《遗嘱公证细则》对当事人有亲自提出公证申请的要求,另一方面,代替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要求公证员上门办证的往往是遗嘱受益人,很难确认遗嘱行为属于遗嘱人的自愿,也很难确定遗嘱人是否受到胁迫。如果是一定要求上门办理的,应该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遗嘱人本人致电公证处提出请求,而公证员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详细记载并在与遗嘱人谈话时由遗嘱人确认。 遗嘱公证相关文本 一、 申请表样本 遗嘱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编码 申请公证事项 公证书用途 提供的证明材料: 遗嘱的内容: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二、 告知书样本 告 知 书 公证申请人: 根据您的要求,我处已受理了您的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 承办,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1、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2、 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 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4、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 5、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提出复查请求的权利。 6、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您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若做出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3、 按照规定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预先支付公证费用;如因当事人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50%公证费; 4、 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的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嘱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继承开始时,公证遗嘱可以成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依据。 提示:1、遗嘱公证办理后,如遗嘱人对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另行处置,视为遗嘱人对遗嘱的修改,遗嘱不生效; 2、继承开始后,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均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此,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构办理; 3. 遗嘱公证仅证明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遗嘱人对其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遗嘱内容不真实造成遗嘱无效,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上述内容已阅(或已经宣读): 公证当事人: 二 年 月 日 三、 笔录样本 谈话笔录 询问时间:二OO 年 月 日上午 询问地点:本处公证二室 事由:遗嘱 谈话人: 记录: 被谈话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谈话内容: 告知:现在是公证员 、 共同为您办理公证,您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请问您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 问:你的身份? 答:我叫 ,今年 岁, 单位退休,丈夫 于 年死亡, 我现在没有再婚。 问:申请办理何公证事宜 答:我是本市 号房屋产权所有人之一,我来是为了申请办理遗嘱公 证。 问: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您的权益,我们将对您办理遗嘱公证的部分过程 进行录像,你是否同意? 答: 同意。 问:你的基本情况及身体状况 答:我有过 次婚姻关系,丈夫 已经死亡,共生育子女 人,分别 是 、 、 ,这几个子女都有生活来源,不用我抚养,经济上不需要依靠我生活。我的父母都早已去世了,我现在和 共同生活。 我患有 、 、 等疾病,从没有患过精神方面的疾病。 (注: 在与公证员交谈中,语言清楚,思路清晰,能够理解和准确回答公 证员的询问) 问:你的遗嘱内容是什么 答:本市 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部分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儿子 继承, 继承此遗产后,此遗产属于 个人所有。 问:上述财产情况 答:本市 房屋是我们夫妻于 年购买,已经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现 在该房屋产权属于我们夫妻共同所有。 问: 在这之前是否曾立遗嘱,有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该房产有没有 设立担保、抵押或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答:我没有和别人签订过遗嘱扶养协议,这个房产也没有以其它方式处置过,没有 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问:订立遗嘱的原因 答: 。 问:遗嘱是否自愿 答:是, 问:遗嘱是否附条件 答: 问: 您是否需要指定遗嘱执行人? 答: 问: 提交了那些证明材料?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提交了我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这些都是真实合法的。 问: 以上所述是否属实,是否您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否受人胁迫、欺骗? 答: 以上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胁迫、欺骗。对我陈述的事实和情况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是否有自书遗嘱?遗嘱申请表的填写情况? 答:没有,请公证员代我起草。 我自己可以填表、签名。 问:现将公证员 为你起草的遗嘱宣读,你听清楚没有?此遗嘱是否与你的 意见一致?有没有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地方? 答:我听清楚,是我的意见,不需要补充和修改。 问:公证遗嘱应当采取打印的方式,你们是否同意 答: 问: 遗嘱是要求证明签名还是盖章、捺指模? 答: 签名 问: 遗嘱公证书由谁签收? 答:我自己签收。 告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依据,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均不能产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此,若要撤销、变更公证 遗嘱应到公证机构办理。此外,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份无效。公证遗嘱将对日后的财产继承产生重要的证据作用。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请告知遗产承受人,届时应持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答: 知道 问: 作为公证的当事人,你应确保上述陈述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因陈述不实造成公证书不被采信,公证处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包括公证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含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对上述告知是否清楚? 答: 清楚。 问:你是否完全同意以上笔录? 答:我完全同意以上笔录。 问:如无不同意见,请在此笔录上签名或捺指模予以确认。 答:我没有不同意见,我本人按指纹。 上述内容已阅(或已经宣读): 公证当事人: 二OXX年 月 日 遗嘱 遗 嘱 遗嘱人:XXX,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本市XX街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我和丈夫XX是本市XX街XX号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丈夫XX已经去世,现我自愿立遗嘱如下: 本市XX街XX号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在我去世后由儿子XX继承,儿子XX继承上述财产后,此财产属于XX个人所有,XX的配偶不能因XX继承此财产而成为此财产的共有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由XX省XX市XX公证处公证。 遗嘱人: 二〇〇X年X月X日 遗 嘱(共同) 遗嘱人:XXX,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本市XX街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YYY,男,一和YY年Y月YY日出生,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YYYYYYYYYYYYYYYYY XXX、YYY夫妻是本市XX街XX号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现两人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本市XX街XX号房屋中属于我们各自所有的产权份额,我们一致指定在我们去世后由儿子XX继承,儿子XX继承上述财产后,此财产属于XX个人所有,XX的配偶不能因XX继承此财产而成为此财产的共有人。 对于上述房屋中我们各自所有的产权份额,我们均可另立公证遗嘱对此遗嘱予以变更和撤销,变更和撤销此公证遗嘱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我们其中任何一个人先去世的,先去世一方死亡时,本遗嘱中先去世一方的遗嘱部分生效。 本遗嘱一式二份,由XX省XX市XX公证处公证。 遗嘱人: 二〇〇X年X月X日 遗 嘱(共同) 立遗嘱人:沈XX,男,1923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01111923XXXXXX16,住XXXXXXX。 杨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01111926XXXXXX26,住XXXXXX。是沈XX的妻子。 我们(沈XX、杨XX)夫妻共有坐落在XX市XX区XXXX街X号(XX市房地产证:X房地证字第XXXXX号)的房屋一座,上述房屋虽以沈XX的名义登记,但依法应为我们(沈XX、杨XX)的夫妻共有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因我们年老体弱,为避免在我们死后他人对上述财产产生纷争,特立以下遗嘱: 一、如我们其中一方先去世,上述房屋属遗产的部分由健在一方继承,健在一方有权处分上述房屋的全部份额。 二、在我们两人均去世后,上述房屋留给儿子沈XX、沈XX两人共同继承,各继承二分之一。 三、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属其占有的财产份额作出变更、撤销,重新立遗嘱。 以上遗嘱是我们个人真实意愿,并无他人胁迫、欺骗,是公证员代笔作成,并由我们确认无误。 该遗嘱一式三份,我们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立遗嘱人: 二00X年XX月XX日 遗嘱公证书 公 证 书 [ ] 证字 号 兹证明某某(男或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于某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盖章并按右手食指印)。 某某市某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遗嘱》公证书 (200X)XX内民证字第XXXX号 兹证明沈XX(男,1924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周XX(女,192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于200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我和公证员助理XXX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食指模。 沈XX、周XX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0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