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时间:2013-04-17 08: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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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二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王基次子 住所: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厦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厦门市思明区石照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中医能治好糖尿病吗。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2002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1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09年4月24日,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09)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05年7月14日,美容·整形·减肥频道热门文章排行39健康减肥。崔莲死亡。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经向厦门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认为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诉争房产,并将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权人份额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共同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日期: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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