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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立遗嘱

时间:2014-03-12 20: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谈谈立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的行为能力

由于立遗嘱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具备遗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为之,否则无效。所谓遗嘱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设立遗嘱的能力。在我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这就是说,未成年人、智力发育不全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均因无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一概自始无效。但是,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不影响其已经设立的遗嘱的法律效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神智清楚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应当认为有效。

第二,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就是说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的自愿的行为,而不是他人胁迫、欺骗所致,否则一概无效。另外,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亦属无效。

第三, 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社会道德的要求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依法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当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与社会道德规范相挬,则不予承认和保护。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只能设立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遗嘱,同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如果遗嘱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如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所处分的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的遗嘱行为就属无效。

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于违法遗嘱,不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遗嘱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形式来设立遗嘱,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己以书面形式设立的遗嘱。这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打印或以其他形式制作)、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授意,由别人代笔书写设立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自书遗嘱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形式。代书遗嘱依法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除代书人签名外,并由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常见的由律师代书制作的遗嘱即属于此种遗嘱。

录音遗嘱:是一种以录音技术为手段设立的遗嘱。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通常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便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见证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与遗嘱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口头遗嘱:是与书面遗嘱相对的一种遗嘱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弥留之际)可以用口头方式设立遗嘱。为了证实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同样应为与遗嘱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之人。应当明确,由于口头遗嘱没有一定的存在形式,因此相对于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来说,其证明力较弱,只是作为一种应急手段加以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不论其是否又立遗嘱,原来所立的口头遗嘱均属无效。

应当注意,凡是法律明文规定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前面谈到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之人等。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特殊关系之人。

总之,立遗嘱应当符合前面所述条件,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真正起到遗嘱的作用,实现立遗嘱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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