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并不优先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依据,而不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只有医院构成了医疗事故时,法院才参照该条例进行处理。即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以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来决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如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比看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因此当患者由于医院方面的过错而受侵害的时候,患者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