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律法网首页 法律宽频 法律导航
点击到商都公司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资本运作 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 财税外汇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法律文书 法律顾问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主页 > 股份公司 > 列表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008-8-28 12:24:38   来源:   编辑: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于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公司章程因此也由发起人制订。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由于除发起人以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所以,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营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为了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公司法规 每周热点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专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平台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孟戈律师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13903716061 邮箱:ge.meng@hotmail.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