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六项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由于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公司章程因此也由发起人制订。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由于除发起人以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所以,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营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为了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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