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应体现在公司确实依照公司股东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为股东谋取福利。为了充分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重点强调保护弱小股东的权利,在法律上尽可能规定详细、明确,使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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