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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

2008-9-3 16:12:39   来源:   编辑: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时,针对不同的主体有着特殊的限制,具体包括如下:
1、发起人
(1)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高管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更情况,在任职期间限制其股份转让,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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