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律法网首页 法律宽频 法律导航
点击到商都公司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资本运作 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 财税外汇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法律文书 法律顾问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主页 > 组织结构 > 列表    

企业高管的任职资格

2008-9-3 16:05:57   来源:   编辑:
 
一、企业高管的范围
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包括部门经理。
 
二、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公司法规 每周热点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专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平台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孟戈律师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13903716061 邮箱:ge.meng@hotmail.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