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律法网首页 法律宽频 法律导航
点击到商都公司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资本运作 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 财税外汇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法律文书 法律顾问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主页 > 兼并收购 > 列表

外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法律意见书

2010-10-9 15:27:13   来源:   编辑:
外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法律意见书

  北京××发展有限公司:

  本律师根据贵公司成立香港公司后,并购贵公司全部股份,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一、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成立公司后,可否并购境内公司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成立公司后,并购境内公司,法律上称为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返程收购)。所以,可以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使其成为外资企业。

  二、贵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是否有影响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所以外国投资者是可以投资的,对并购不产生影响。

  三、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公司,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有无要求

  如境外公司以资金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法律对境外公司的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没有特别要求,需要香港律师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信良好的证明,以及有足额收购境内企业的资金;如境外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法律对境外公司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应为上市公司,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等。根据贵公司的现有情况,贵公司如成立境外公司不能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四、并购的形式

  股权并购:境外公司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这是目前贵公司较好的并购形式。

  五、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此种形式并购境内公司,原则上是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的,但认购增资达到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所以,如贵公司想要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应对境内公司增资,并超过注册资本的25。

  六、税收政策

  如贵公司享受外资企业待遇,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纳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现在的外资企业一般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投资地域或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最低为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等。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go-vern-ment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公司法规 每周热点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专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平台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孟戈律师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13903716061 邮箱:ge.meng@hotmail.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